能之光(920056)_公司公告_能之光:提供担保的公告

时间:2018年2月12日关联关系:赣州能之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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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2-10

证券代码:920056 证券简称:能之光 公告编号:2026-006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国内保函协议》,申请开具人民币42,638,081.21元的保函,保函到期日为2026年4月22日;保函于受益人收到剩余转让款人民币42,638,081.21元之日自动失效。赣州能之光按保函金额的10%,即人民币4,263,808.12元存入担保人指定的保证金专户并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得动用。

为保障相关债权实现,能之光、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发饶、赣州能之光法定代表人施振中与农业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赣州能之光向农业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申请担保额度事宜提供保函金额的90%,即本金数额为人民币38,374,273.09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能之光给赣州能之光提供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发饶、赣州能之光法定代表人施振中给赣州能之光提供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发饶、赣州能之光法定代表人施振中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公司及子公司单方面受益的情形,不存在侵占公司及子公司利益的情形。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2.11条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豁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

(三)决策与审议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5年12月30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预计2026年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2026年度预计为全资子公司赣州能之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共提供担保总额8,000万元(具体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抵押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起止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适用

1.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赣州能之光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否被担保人是否提供反担保:否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开发区湖边大道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振中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8年2月12日关联关系:赣州能之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 被担保人信用状况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89,942,107.71元2024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总额:54,303,464.75元2024年12月31日净资产:133,694,149.96元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29.61%2024年1-12月营业收入:205,907,892.19元2024年1-12月利润总额:14,770,230.03元2024年1-12月净利润:13,154,979.91元审计情况:以上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

(二)保证人: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担保的债务人:赣州能之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四)担保的主债权及金额:保证人愿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非融资性工程项下履约保函,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叁仟捌佰叁拾柒万肆仟贰佰柒拾叁元零玖分。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六)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担保事项的利益与风险

赣州能之光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项目数量/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3,837.4310.1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00%
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0-
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0-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0-

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国内保函协议》;

(二)《保证合同》;

(三)《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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