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3 月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1 月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山区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州恒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泰基金)
法定代表人:郁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范苏、朱轩、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江苏竞先律师 事务所
2. 被告基本信息
技) 姓名或名称: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甲科
法定代表人:刘甲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乐小花、许锡峰、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江苏金 合律师事务所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公司与徐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徐州市战略性新兴 产业母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市产业基金)就约定收益存在争议的事实, 且恒泰基金设立期限即将届满,江苏中科易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 易尚)根据《徐州恒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 伙协议》)约定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以恒泰基金名义对公司提起了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3 月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恒泰基金主张的诉讼请求:
1、公司向其支付股权回购款120,887,068.49 元(计算至2024 年7 月31 日) 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暂计21,517,898.19 元(以120,887,068.49 为基数,按照日万 分之五从2024 年8 月1 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依法判决本案律师费30 万元由公司负担;
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
注:恒泰基金主张的股权回购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与公司于2025 年3 月10 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7)中披露的内容存在些许差异,原因是恒泰基金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对诉请金额进行 了变更。
(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公司的答辩:
1、恒泰基金经营期限于2025 年7 月7 日届满,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其 已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2、公司已回购另外三个合伙人(徐州市产业基金、高新区产业基金、中科 易尚)在恒泰基金的份额,恒泰基金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3、恒泰基金主张按投资数额固定的年化7%收益率计算回购款及相应的违约 金,不符合当前经济形势,且违背风险共担的原则,诉讼请求过高、不能成立。
注:为保障自身利益和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24 年9 月26 日已向江苏省徐州市贾汪 公证处提存2,715.14 万元,用于回购徐州市产业基金在恒泰基金持有的合伙份额;于2025
年1 月27 日前,累计向高新区产业基金支付2,952.07 万元,用于回购其在恒泰基金持有的 合伙份额;于2025 年7 月5 日,向中科易尚支付64.63 万元,用于回购其在恒泰基金持有 的合伙份额。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 年3 月6 日收到铜山区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 知书》和《传票》。
公司于2026 年3 月13 日收到铜山区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5) 苏0312 民初2001 号)。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铜山区法院认为: 恒泰基金合伙期限已届满,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合伙协议》关于清算人的约定 (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除非代表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决定 由基金管理人之外的人士担任)合法有效,百甲科技合伙份额已增至72.63%且 其已指定江苏中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人。故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 格,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并退回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依法主张 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最终裁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 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5)苏0312 民初2001 号)。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