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三)审议议案的基本情况;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