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碳谷(920077)_公司公告_吉林碳谷: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时间:

吉林碳谷: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13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事》等要求,吉林碳谷碳 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赵明女士、 朱波先生、谢长志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资 料,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如下结论: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 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3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