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474,598股,占公司总股本0.3265%,可交易时间为2026年2月6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 | 任职情况 | 本次解限售原因 | 本次解除限售登记股票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
| 1 | 陈永兴 | 否 | 董事、副总经理、董秘 | A | 308,901 | 0.2125% | 926,704 |
| 2 | 温州市润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否 | - | E | 165,697 | 0.1140% | 900,977 |
| 合计 | — | 474,598 | 0.3265% | 1,827,681 | |||
注:解除限售原因: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B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C自愿限售解除限售D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E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
F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
股票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
股东陈永兴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温州市润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65,697股,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川华、夏旭烽、焦伦龄、梁光永通过该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以及离任监事陈李用、赖嫣红间接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限售股份限售期已满,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等有关规定对以上股东的股票办理股票解除限售登记。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4.3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解除限售,离任监事按照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解除限售。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 股份性质 | 数量(股) | 百分比 | |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39,567,013 | 27.22% |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1、高管股份 | 103,477,010 | 71.19% |
| 2、个人或基金 | 0 | 0% | |
| 3、其他法人 | 2,310,977 | 1.59% | |
| 4、限制性股票 | 0 | 0% | |
| 5、其他 | 0 | 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105,787,987 | 72.78% | |
| 总股本 | 145,355,000 | 100% | |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
限售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等规定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2、《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书》;
3、《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限售股份数据表》;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