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087 证券简称:秋乐种业 公告编号:2025-078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1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第三十条 遇到以下情况,相关人员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一)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订立担保合同;
(二)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出现较大风险,影响其支付能力时;
(三)被担保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董事会视公司遭受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以上”,均含本数;“超过”、“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