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 大鹏工业 证券代码: 920091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Harbin Shimada Big Bird Industrial Co.,Ltd.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巨宝四路1629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签署《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本企业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不存在影响本企业成为发行人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者潜在纠纷,不存在对赌协议及其他影响上市的协议或者其他利益安排。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本企业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企业可申请解除限售。
五、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六、本企业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交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本企业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低于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2.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分别向后复权计算)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本企业减持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减持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八、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大股东、控股股东身份的,本企业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六条、第七条第2、3项的规定。
九、如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本企业及股份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如本企业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因赠与等方式导致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本企业及股份过入方应当参照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如因执行股份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股份被出售的,本企业亦应遵守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要求。
十、本企业将不融券卖出所持公司股份,不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本企业持有的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企业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本企业在获得具有限制性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十一、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十二、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如因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不存在影响本人成为发行人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者潜在纠纷,不存在对赌协议及其他影响上市的协议或者其他利益安排。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六、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七、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交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3个月。本人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低于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2.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分别向后复权计算)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本人减持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减持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九、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本人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七条、第八条第2、3项的规定。
十、如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本人减持股份的,本人及股份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如本人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因赠与等方式导致本人减持股份的,本人及股份过入方应当参照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如因执行股份质押协议导致本人股份被出售的,本人亦应遵守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要求。
十一、本人将不融券卖出所持公司股份,不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
衍生品交易。本人持有的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本人在获得具有限制性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十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十三、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署《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不存在影响本人成为发行人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者潜在纠纷,不存在对赌协议及其他影响上市的协议或者其他利益安排。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六、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七、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交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本人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低于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2.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分别向后复权计算)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本人减持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减持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九、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本人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七条、第八条
第2、3项的规定。
十、如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本人减持股份的,本人及股份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如本人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如因赠与等方式导致本人减持股份的,本人及股份过入方应当参照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如因执行股份质押协议导致本人股份被出售的,本人亦应遵守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要求。
十一、本人将不融券卖出所持公司股份,不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本人持有的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本人在获得具有限制性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十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十三、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承诺函出
具之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不存在影响本人成为发行人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者潜在纠纷,不存在对赌协议及其他影响上市的协议或者其他利益安排。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六、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七、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交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本人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八、如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本人减持股份的,本人及股份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如因赠与等方式导致本人减持股份的,本人及股份过入方应当参照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本人减持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减持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九、本人将不融券卖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持有的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本人在获得具有限制性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十、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十一、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签署《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大鹏工业相竞争的业务;未投资任何法人或经济组织生产、开发任何与大鹏工业生产的产品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大鹏工业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二、本单位在作为大鹏工业控股股东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大鹏工业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大鹏工业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大鹏工业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三、凡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
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大鹏工业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单位将按照大鹏工业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大鹏工业,以避免与大鹏工业存在同业竞争。如大鹏工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单位将不与大鹏工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大鹏工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单位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大鹏工业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四、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大鹏工业经济损失的,本单位将赔偿大鹏工业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大鹏工业相竞争的业务;未投资任何法人或经济组织生产、开发任何与大鹏工业生产的产品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大鹏工业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未在与大鹏工业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二、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大鹏工业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大鹏工业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大鹏工业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大鹏工业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三、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大鹏工业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大鹏工业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大鹏工业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大鹏工业,以避免与大鹏工业存在同业竞争。如大鹏工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将不与大鹏工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大鹏工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大鹏工业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
竞争。
四、本人承诺,如果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大鹏工业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大鹏工业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3、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签署《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大鹏工业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在大鹏工业上市以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大鹏工业的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大鹏工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来也会尽量避免与大鹏工业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生产、采购、销售等经营事项正常需要而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大鹏工业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做出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平、公允和程序的合规、合法,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大鹏工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大鹏工业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大鹏工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本公司违背上述承诺,给大鹏工业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大鹏工业因此遭受的损失,以使大鹏工业恢复到未遭受损失之前的经济状态。
(2)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本人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
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大鹏工业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在大鹏工业上市以后,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大鹏工业的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本人以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大鹏工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三、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单独或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领导职务或者董事、高管职务的企业将来也会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生产、采购、销售等经营事项正常需要而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做出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平、公允和程序的合规、合法,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大鹏工业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大鹏工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本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大鹏工业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大鹏工业因此遭受的损失,以使大鹏工业恢复到未遭受损失之前的经济状态。
4、稳定股价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本人/企业已了解并知悉《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第二次修订版)》的全部内容;
二、本人/企业须遵守和执行《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第二次
修订版)》中涉及本企业事项的约束措施及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上,本人/企业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签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公司须遵守并执行《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第二次修订版)》中涉及本公司事项的约束措施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之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本人/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自本承诺签署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本企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之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自本承诺签署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签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之承诺函》,内容如下:
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签署《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公司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四、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签署《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单位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促使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本单位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四、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促使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四、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促使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四、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承诺
(1)公司签署《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二、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关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
五、在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六、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签署《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如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或相应补救措施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如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或相应补救措施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或相应补救措施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薪酬、津贴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或相应补救措施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8、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签署《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内容如下:
一、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二、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上,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关联方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内容如下:
一、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二、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9、适格性承诺
(1)公司签署《合规及无诉讼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除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已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纠纷,亦不存在影响本公司经营、声誉、财务状况或未来前景的诉讼或仲裁;
二、最近36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本公司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四、最近12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
五、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签署《合规及无诉讼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单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纠纷,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经营、声誉、财务状况或未来前景的诉讼或仲裁;
二、最近36个月内,本单位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公司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单位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四、最近12个月内,本单位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
五、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单位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3)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合规及无诉讼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纠纷,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经营、声誉、财务状况或未来前景的诉讼或仲裁。
二、最近36个月内,本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最近36个月内,本人不存在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本人亦不存在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
四、公司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五、最近12个月内,本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
六、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合规及无诉讼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声明不存在如下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九)作为一方当事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十)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以及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十一)公司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人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除已在调查表中披露的企业外,未持有其他企业股权,亦不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三年内的供应商及客户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关系、投资关系、重大影响以及其他任何利益或利害关系等。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有关一致行动人的协议或安排。
四、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间接从事或者为他人从事与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也未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投资。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亦不会直接/间接从事或者为他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也不会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投资。
五、本人与本次发行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投资、任职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或者利益安排协议。
六、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七、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八、本人保证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10、避免资金占用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签署《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自2020年至今,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本企业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也应遵守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反该等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自2020年至今,本人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与该等人士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也应遵守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反该等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财务、高管无兼职的承诺
(1)公司专职财务人员签署《财务人员无兼职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正式出具之日,除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本人未在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博德工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鹏堂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中兼职,亦未在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处领薪。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署《高级管理人员无兼职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正式出具之日,除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本人未在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博德工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鹏堂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12、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承诺》,内容如下:
一、公司依法独立进行财务核算,所有财务会计文件均为公司真实经营情况的反映,公司所提供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无任何虚假记载,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等情形。
二、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公司愿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三、上述承诺为本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3、社保公积金补偿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承诺函》,内容如下:
若大鹏工业及/或其下属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大鹏工业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需要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实际控制人将足额补偿大鹏工业及/或其下属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产生的损失,保证大鹏工业及/或其下属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4、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公司签署《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公司对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关于本次发行的全套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与本公司预留的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
15、自愿限售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长、总经理签署《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内容如下:
一、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本单位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16、与中介机构不存在股权关系的承诺
公司签署《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中介机构不存在股权关系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与本次发行上市之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审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关联关系。
17、欺诈发行回购股份的承诺
(1)公司签署《关于欺诈发行回购股份的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及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公司在进行上述股份购回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及程序,保证购回能按时、顺利完成。
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欺诈发行回购股份的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人/本企业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及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事实后依法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人/本企业在进行上述股份购回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及程序,保证购回能按时、顺利完成。
四、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8、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签署《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内容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四、经自查,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直接或间接入股公司的情形。
五、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等情形。
六、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19、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本人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四、上述承诺为本单位/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承诺人”)签署《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未投资任何法人或经济组织生产、开发任何与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未在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承诺人承诺,本承诺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公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本承诺人承诺,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凡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承诺人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以避免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如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人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承
诺人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本承诺人承诺,如果本承诺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将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并且在该承诺有效期内不可变更或撤销。
2、关联交易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承诺人”)签署《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承诺人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申请挂牌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大鹏工业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大鹏工业挂牌以后,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大鹏工业的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本承诺人以及本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大鹏工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单独或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领导职务或者董事、高管职务的企业将来也会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生产、采购、销售等经营事项正常需要而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做出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平、公允和程序的合规、合法,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大鹏工业
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大鹏工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本承诺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大鹏工业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本承诺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大鹏工业因此遭受的损失,以使大鹏工业恢复到未遭受损失之前的经济状态。
(6)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本承诺人与大鹏工业存在关联关系期间及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大鹏工业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3、资金占用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承诺人”)签署《关于防止资金占用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照《公司章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执行,不以任何形式非经营性占用、借用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权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不接受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
2、不接受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拆借、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等方式)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的资金;
3、及时偿还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与大鹏工业存在关联关系期间及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大鹏工业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4、限售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签署《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在大鹏工业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鹏工业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公司在大鹏工业挂牌前所持大鹏工业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大鹏工业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在大鹏工业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鹏工业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人在大鹏工业挂牌前所持大鹏工业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大鹏工业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本人在大鹏工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大鹏工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若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大鹏工业股份。
(3)公司全体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所持有的大鹏工业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大鹏工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若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大鹏工业股份。
5、关于竞业禁止、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承诺
公司非独立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竞业禁止、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声明与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不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不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2、本人不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4、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辞去上述职务六个月内及本人与公司签署的《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约定期间内(以孰长计算)有效,并且在该承诺有效期内不可变更或撤销。
6、解决产权瑕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承诺函》,内容如下:
公司在其拥有的“黑(2017)哈尔滨呼兰不动产权第 0007321号”土地使用权上建有清洗剂临时厂房及仓库等房屋。上述房屋建筑面积合计约为1,088.2平方米,目前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若公司因上述房屋而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被有关部门要求整改而导致公司不能继续使用该等房屋的,本人/本公司将承担公司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如公司或其子公司所使用、拥有、承包、租赁的房产,因需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关权属、行政许可或备案等手续,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要求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或被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对该瑕疵进行整改而发生损失或支出,或因此导致公司或子公司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有关土地或房产的,本人/本公司将为其提前寻找其他合适的土地或房产,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并愿意承担公司或其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7、社保、公积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承诺函》,内容如下:
若大鹏工业及/或其下属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社会保险,以及大鹏工业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而需要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本公司将足额补偿大鹏工业及/或其下属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产生的损失,保证大鹏工业及/或其下属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果大鹏工业及/或其下属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住房公积金,以及大鹏工业因未足额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而需要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
本公司将足额补偿大鹏工业及/或其下属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产生的损失,保证大鹏工业及/或其下属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8、反商业贿赂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函》,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本公司(本人)承诺,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不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包括但不限于:
(1)不以金钱方式(包括现金、赠与银行卡、赠与有价证券,如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代币券证券)直接或间接贿赂交易对方的业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与购销业务签订、履行等相关的人员。
(2)不以实物方式(包括赠送或借予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等实物)直接或间接贿赂交易对方的相关人员。
(3)不以消费方式(包括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交易对方的相关人员。
(4)不以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好处、活动抽奖、赌博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交易对方的相关人员。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向贵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关于本次发行的全套电子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工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承诺为大鹏工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9.0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宏观经济与汽车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核心产品为工业精密清洗装备,主要服务于下游汽车行业客户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汽车作为耐用消费品,其市场需求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汽车行业的景气周期与宏观经济周期保持正相关。若宏观经济存在下行压力,汽车行业消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也将放缓,进而导致对专用智能装备的需求也下降,从而可能对公司的收入及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2、客户需求不连续和销售订单获取不均衡的风险
公司的专用智能装备主要服务于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业,行业规模巨大、企业数量众多,全行业能持续产生固定资产投资需求。但就单个客户而言,其固定资产投资往往不连续开展,这就导致公司报告期内销售订单获取相对不均衡、客户结构变动较大。同时,专用智能装备的生产、验收周期较长,公司新增的订单无法立刻转换为经营业绩,也使得公司的营业收入及会计利润与当下经营情况相比存在一定滞后性。
因此,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导致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的主要客户、客户集中度等变动较大,且营业收入及会计利润与当下经营情况相比存在一定滞后性,相关事项可能对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构成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目前主导产品为工业精密清洗装备,该行业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和人才壁垒,目前该行业内达到一定规模的市场参与者数量较少。随着未来市场的持续发展,行业竞争将会趋向更加激烈,若公司无法保持竞争优势,则市场地位将受到冲击,从而对公司未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细分领域市场空间较小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核心产品工业精密清洗装备主要应用于车辆燃油动力总成和新能源三电系统领域,属于专业化细分领域,据测算该细分领域市场空间相对较小。如果公司不能就清洗装备在该细分领域“做精做专”、保持现有市场竞争优势,或进一步凭借现有资源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则可能对经营业绩和未来成长性造成不利影响。
5、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8,962.56万元、8,368.33万元、13,098.77万元及10,994.79万元。在专用智能装备业务中,公司的客户主要为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信用度高、违约风险低,但付款程序较复杂,且主导合同结算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从而导致公司回款周期较长,使公司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比例较大。
若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公司主要欠款客户的资信、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回收期延长甚至发生坏账的情况,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现金流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存货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8,182.25万元、12,056.90万元、12,131.32万元及8,445.8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9.41%、30.40%、28.54%及20.21%。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中发出商品和在产品占比超过75.00%,主要为尚在装配阶段或已发货但未通过终验收的专用智能装备。
公司的专用智能装备业务,具有非标定制、合同金额较大、工期较长等特点,若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投资计划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订单、设备长期无法验收、合同重大变更或终止等情况发生,则导致公司存货发生减值,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个别年度政府补助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是752.75万元、
1,574.65万元、1,428.97万元和332.15万元,占利润总额的金额分别是16.41%、
28.16%、28.86%和18.52%。公司所生产的专用智能装备符合国家战略及产业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产业扶持的政策具有延续性和稳定性。
报告期内,公司政府补助主要来自于省市区各级政府机构对公司的各类研发创新奖励。公司不依赖于政府补助进行经营,但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获得政府补助或政府补助政策发生不利变动,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8、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李鹏堂,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李鹏堂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合计为94.13%,持股比例较为集中。实际控制人有能力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发行人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和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实施不当影响或侵占公司利益,将对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9、募投项目产能无法充分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旨在扩大公司现有产能,增强公司生产能力,完善公司产品结构,提升公司研发能力、产品智能化水平及经营效率,巩固和增强公司的竞争优势。该项目实施后,公司的产能将获得较大提升。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现有技术基础、对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的判断等因素作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如果市场需求、技术方向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新增产能无法充分消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0、业绩下滑风险
2022-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4,736.17万元、25,971.88万元和26,468.66万元,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3,591.47万元、4,030.93万元和3,810.98万元。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但扣非后净利润有所下滑,主要原因是2024年度公司因更换会计师,中介机构费用支出同比增加。公司的经营业绩受下游汽车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影响较大,若下游汽车行
业固定资产投资放缓,则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出现下滑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9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3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1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972号),同意大鹏工业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大鹏工业”,股票代码为“920091”。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大鹏工业”,证券代码为“92009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5年11月21日
(三)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四)证券代码:92009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1,465,2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0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590,9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7,874,3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500,00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发行价格为9.0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46,465,200股,发行后股本为61,465,200股,公司发行后市值为5.53亿元,公司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
公司最近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为3,810.98万元,不低于2,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为12.84%,不低于8%。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Harbin Shimada Big Bird Industrial Co.,Ltd. |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4,646.52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李鹏堂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5年3月8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6年3月25日 |
| 办公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巨宝四路1629号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珠海路南侧 |
| 经营范围: | 自动化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汽车辅机及清洗剂的生产和销售;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及上述商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 主营业务: | 公司是我国领先的工业精密清洗领域专用智能装备生产商,产品及服务主要应用于车辆动力总成、新能源三电系统等核心零部件的精密清洗领域,以满足下游客户的精密制造需求。同时,公司积极把握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趋势,在现有业务技术经验及市场资源等基础上,加速布局机器视觉检测产品,形成企业发展的第二曲线。 |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
| 邮政编码: | 150025 |
| 电话: | 0451-51603726 |
| 传真: | 0451-55582900 |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sbi-shimada.com/ |
| 电子信箱: | dpgyir@sbi-shimada.com |
| 信息披露部门: | 公司证券部 |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周芝彬 |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451-51603726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李鹏堂直接持有公司1,180.9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5.42%;通过博德工业间接持有公司2,624.34万股股份,
间接持股比例为56.48%。此外,李俊堂与李鹏堂为兄弟关系,与李鹏堂构成一致行动人。李俊堂通过博德工业间接持有公司568.68万股股份,间接持股比例为12.24%。通过直接、间接持股以及一致行动关系,李鹏堂合计控制公司4,374.00万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94.13%。本次发行后,李鹏堂直接持有公司1,180.9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9.21%;通过博德工业间接持有公司2,624.34万股股份,间接持股比例为为42.70%;李俊堂通过博德工业间接持有公司568.68万股股份,间接持股比例为9.25%;此外,李鹏堂、李俊堂合计认购东证期货大鹏工业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东证大鹏工业资管计划”)约205.82万元份额,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管理人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李鹏堂和李俊堂不具有表决权。综上所述,李鹏堂通过直接、间接持股以及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控制公司4,374.00万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71.16%。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李鹏堂,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110108196510******,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力学学士学位;1990年毕业于天津大学,获固体力学硕士学位;精通英语、日语。1990年10月至1996年11月在哈尔滨锅炉厂任工程师;1996年11月至2001年10月在三菱商事哈尔滨事务所任业务经理;2001年10月至2005年12月在哈尔滨岛田春鸟化工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20年5月至2022年1月在子公司华耐视任总经理;2005年3月至今在大鹏工业(含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董事/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1月至今在博德工业任执行董事;2016年2月至今在劳克斯任执行董事;2019年3月至2022年11月在岛田化工机任董事长;2020年5月至今在子公司华耐视任执行董事。2017年获得黑龙江省“龙江科技英才”称号;2019年入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以上数据若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通过东证大鹏工业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的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如下:
| 姓名 | 职位 | 任期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李鹏堂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5.3.18- 2028.3.17 | 11,809,800 | 26,243,431 |
| 李俊堂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2025.3.18- 2028.3.17 | - | 5,686,769 |
| 王飞山 | 副总经理 | 2025.3.18- 2028.3.17 | - | 214,875 |
| 周芝彬 |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2025.3.18- 2028.3.17 | - | 105,000 |
| 王大亮 | 董事、机械设计研发部部长、技术总监 | 2025.3.18- 2028.3.17 | - | 67,500 |
| 蒋喜库 | 职工代表董事、生产部部长 | 2025.7.31- 2028.3.17 | - | 82,500 |
| 杨璐 | 原监事会主席、清洗剂销售部部长 | 2025.3.18- 2025.7.31 | - | 135,000 |
| 姓名 | 职位 | 任期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全江海 | 原监事、清洗机销售部部长 | 2025.3.18- 2025.7.31 | - | 112,500 |
| 白铁权 | 原职工监事、智能销售部部长 | 2025.3.18- 2025.7.31 | - | 68,250 |
| 郭洪鑫 | 独立董事 | 2025.3.18- 2026.9.24 | - | - |
| 栾宝云 | 独立董事 | 2025.3.18- 2026.9.24 | - | - |
| 刘存 | 独立董事 | 2025.3.18- 2026.9.24 | - | -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东证大鹏工业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东证大鹏工业资管计划获配的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东证大鹏工业资管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895,349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5.97%,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任职 | 参与类别 | 认购金额(万元) | 认购比例 |
| 1 | 李鹏堂 | 董事长、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00 | 12.41% |
| 2 | 李俊堂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105.82 | 13.13% |
| 3 | 周芝彬 |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高级管理人员 | 150.00 | 18.61% |
| 4 | 王大亮 | 董事、机械设计研发部部长、技术总监 | 核心员工 | 125.00 | 15.51% |
| 5 | 韩庆玲 | 证券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125.00 | 15.51% |
| 6 | 王荔岩 | 华耐视1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2.41% |
| 7 | 薛怡然 | 华耐视技术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00 | 12.41% |
| 合计 | 805.81 | 100.00% | |||
注1:华耐视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机器视觉检测设备研发中心项目”由华耐视负责具体实施。注2: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李俊堂与实际控制人李鹏堂为兄弟关系,与李鹏堂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周芝彬、王大亮、韩庆玲、王荔岩和薛怡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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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西藏博德工业有限公司 | 31,930,200 | 68.72% | 31,930,200 | 51.95% | 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低于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2)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分别向后复权计算)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4)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 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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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本企业减持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减持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4、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大股东、控股股东身份的,本企业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5、如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本企业及股份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如本企业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因赠与等方式导致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本企业及股份过入方应当参照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如因执行股份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股份被出售的,本企业亦应遵守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要求。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长、总经理签署《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内容如下: (1)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本单位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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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个月内,本人/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 ||||||
| 李鹏堂 | 11,809,800 | 25.42% | 11,809,800 | 19.21% | 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低于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2)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分别向后复权计算)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4)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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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本企业减持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减持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4、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大股东、控股股东身份的,本企业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5、如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本企业及股份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如本企业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因赠与等方式导致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本企业及股份过入方应当参照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如因执行股份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股份被出售的,本企业亦应遵守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要求。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长、总经理签署《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内容如下: (1)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本单位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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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哈尔滨普拉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 | 1,725,000 | 3.71% | 1,725,000 | 2.81% | 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自愿限售股东 |
| 黑龙江省科力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融汇工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909,300 | 1.96% | 909,300 | 1.48%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 上海东证期货—光大证券—东证期货大鹏工业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895,349 | 1.46%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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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 - | - | 581,395 | 0.95%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 | - | 23,256 | 0.04%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小计 | 46,374,300 | 99.80% | 47,874,300 | 77.89% | - | - |
| 二、非限售流通股 | ||||||
| 小计 | 90,900 | 0.20% | 13,590,900 | 22.11% | - | - |
| 合计 | 46,465,200 | 100.00% | 61,465,200 | 100.00% | - | - |
注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注2: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股权比例(%) | 限售期限 |
| 1 | 西藏博德工业有限公司 | 31,930,200 | 51.95% | 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 2 | 李鹏堂 | 11,809,800 | 19.21% | |
| 3 | 哈尔滨普拉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 | 1,725,000 | 2.81% | |
| 4 | 黑龙江省科力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融汇工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909,300 | 1.48% | |
| 5 | 上海东证期货—光大证券—东证期货大鹏工业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895,349 | 1.46% | |
| 6 |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 581,395 | 0.95% | |
| 7 | 蒋子先 | 90,900 | 0.15% | |
| 8 |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23,256 | 0.04% | |
| 合计 | 47,965,200 | 78.04% | ||
注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注2:除前8名股东外,潘声霞等47,114户股东均持股200股,并列第9,未考虑上市后交易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5,000,000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9.0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9.6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5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2.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2元/股(按照2024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13元/股(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5,000,000.00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华验
字(2025)第010065号),确认公司截至2025年11月7日10时35分止,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462,431.5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537,568.4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5,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为人民币104,537,568.44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546.24万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300.00万元;(2)承销费用:700.00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345.00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198.11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3.13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1,953.76万元。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大鹏工业(甲方1)、华耐视(甲方2)、东方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帐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 | 451902535010008 | 智能工业清洗设备生产研发基地项目(二期) |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 169009788499 | 机器视觉检测设备研发中心项目 |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龚德雄 |
| 保荐代表人: | 吕晓斌、李方舟 |
| 项目协办人: | 黄斯琦 |
| 项目其他成员: | 孙萍、范跃腾、魏闻、周利强、郑楚燃、唐敏 |
| 联系电话: | 021-23153888 |
| 传真: | 021-23153500 |
| 公司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东方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经营独立、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内控有效,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实施后有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快速发展,为投资者带来相应回报。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