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鉴证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NG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邮编:100073电话:(010)51423818传真:(010)51423816
目录
一、鉴证报告
二、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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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locatio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20/F,TowerB,LizeSOHO,20LizeRoad,FengtaiDistrict,BeijingPRChina电话(tel):010-51423818传真(fax):010-51423816 |
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6)第00000500号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工业”)编制的截止2026年3月18日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是大鹏工业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材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大鹏工业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已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