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圣医疗(920166)_公司公告_海圣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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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圣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2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3 月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 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以及《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 所业务规则、本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 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 所,并在北交所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 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 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 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 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北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北交所 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 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 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 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 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 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 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5000 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 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 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 万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 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二项情形的;

(六)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 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响;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 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 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度。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节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 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15 日 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 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 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证券、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 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节 交易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制 度规定披露或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关联交易

第五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 生的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时 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四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 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 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 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五十八条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 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况, 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 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能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 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 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 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 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 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 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披露相 关公告。

第六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 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十八条 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系;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 动除外。

第七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遵守上条规定外,还 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六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非重大事项的 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发;如按规定需要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对外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临时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临时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分别提交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因信息披露需要要求公司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时, 其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提供。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 清公告等。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报送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 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 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八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八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十五条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八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 该信息披露之前,应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主动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 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保 荐机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当指 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 时,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如有)。

第九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各部 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九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 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有关 人员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 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 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六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九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活动。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 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 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 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 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披露的时 间。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并立即公告。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相关方等不得擅 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应由相关人员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 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 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一百〇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一百〇七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 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 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职责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执行。

第八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 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部 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应报告信息的 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 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 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 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 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公司)联系、核实,如实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触 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批 评或处罚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存在冲突,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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