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众诚科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63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16,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2,000,0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671,320.7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328,679.24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9月16日出具《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491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于2022年10月22日行使完毕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239.50万股,因本次部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6,76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5,352,627.82元。上述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0月25日出具《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529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7月14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的议案》,确定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13,000.00万元;公司于2022年10月22日行使完毕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得到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1,068.13万元,所以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相应调整至11,068.1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净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 数字化解决方案开发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 11,068.13 | 11,068.13 |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即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划转。然而,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存在先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募投项目的人员工资及费用,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相关存款账户的情况,具体原因如下:
1、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人员工资、奖金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支付,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2、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相关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根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各项税费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使用多个银行账户支付,易造成公司操作不便且影响支付效率。
为提高支付和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上述支出,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等额置换公司以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人力资源部按月统计募投项目的人员薪酬费用,编制募投项目人员工资明细汇总表,提交付款申请审批流程;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2、人力资源部提交募投项目人员工资明细汇总表,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逐级审批后,提交财务部。财务部在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一般存款账户。
3、财务部建有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信息。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代表人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能够有效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人员费用发放的合理性,提高运营管理效率,保障项目依规运行,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议程序
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上述
事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就该事项进行了审议并通过。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众诚科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