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密新材(920247)_公司公告_华密新材: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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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密新材:股东会议事规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7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3 月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华密新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年度股东会可 以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一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 东会召开日;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担保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4、 提供财务资助;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12、中 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规定的成

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其中单向金额本条规定。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 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 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 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 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连续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 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 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 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第七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 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应当累计计算,已经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 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 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 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形。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 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资助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 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召集 股东会。

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 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照本规则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 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 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1 日下午3:00,并不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不得多于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说明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 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 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地点应当明确具体。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还可以采用通讯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 一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并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 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容: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露。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员工持股计划;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当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除累积投票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同一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 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但上述关联股东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 的意见。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 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 决。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 票;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 并依据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规则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无效。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 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指发生提案内容冲突情形)同时投同意 票,否则,视为对冲突提案弃权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 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 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 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工作制度、 规则的规定就有关事项行使表决权,由此导致的正常的商业风险、损失、 损害归属公司,股东无须为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他不利法律后果, 但有证据证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故意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情形除外。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法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 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无法或无 需在股东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 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 与合理性。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 各项事务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作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 不能执行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除非有特别说明, 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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