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裕包材(920274)_公司公告_宏裕包材: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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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裕包材: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30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事》等规定,并结合独立董 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闻碧静女士、万晓霞女 士、龚小凤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 或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不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5 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处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在任的独立董事均具备任职条件,并在履职中保持客 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应要求。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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