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基因(920344)_公司公告_三元基因: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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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基因: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10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事》 等相关规定,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钱爱民、邵荣光、胡左浩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以下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及其他相关资料,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如下结论: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 员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钱爱民、邵荣光、胡左浩具备 任职条件,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 事》等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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