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1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1988%,可交易
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 | 任职情况 | 本次解限售原因 | 本次解除限售登记股票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
| 1 | 长沙源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是 | - | C | 62,500 | 0.0710% | 995,000 |
| 2 | 符新民 | 否 | 离任监事 | B | 75,000 | 0.0852% | 225,000 |
| 3 | 李艳菊 | 否 | 离任监事 | B | 37,500 | 0.0426% | 112,500 |
| 合计 | — | 175,000 | 0.1988% | 1,332,500 | |||
注:解除限售原因: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B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C自愿限售解除限售D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E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F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股东长沙源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符新民、李艳菊3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取得。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6),公司控股股东湖南轩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卫红先生、刘慧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沙源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源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源玖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愿限售至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2022年12月29日至2025年12月29日为公司上市满36个月,上述3名股东将履行完股票限售三年的承诺,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监事离任生效。截至2026年3月1日,上述监事符新民、李艳菊离任已满6个月,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因上述监事离任已届满6个月,但仍在既定任期届满的6个月内,本次将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对应比例的25%解除限售。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 股份性质 | 数量(股) | 百分比 | |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39,840,340 | 45.25% |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1、高管股份 | 16,280,099 | 18.49% |
| 2、个人或基金 | 0 | 0.00% | |
| 3、其他法人 | 31,915,000 | 36.25% | |
| 4、限制性股票 | 0 | 0.00% | |
| 5、其他 | 0 | 0.0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48,195,099 | 54.75% | |
| 总股本 | 88,035,439 | 100.00% | |
注:公司虽已取消监事会,但鉴于原监事所持公司股份性质仍为“高管锁定股”,故该部分股份数量仍计入上述表格中“高管股份”。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
限售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等规定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二)《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
(三)《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书》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