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威凌(920634)_公司公告_新威凌:董事会对2025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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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威凌:董事会对2025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02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2025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湖南新威凌 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5 年度在任独 立董事张美贤、刘德运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如下结论:

(一)除独立董事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外,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任职,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具备任职条件,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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