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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2号
关于给予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道或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路1号源兴科技大厦北座4层。
金文明,*ST广道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赵璐,*ST广道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宋凯,*ST广道时任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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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军,*ST广道时任监事。陈友志,*ST广道时任监事。安秀梅,*ST广道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WANG,YANG(王洋),*ST广道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杨彬,*ST广道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陈曦,*ST广道时任董事。
周绍鑫,*ST广道时任监事会主席。
邹璧鸿,*ST广道时任财务部经理。
李威,*ST广道时任采购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号),*ST广道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ST广道通过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发货通知单及入库单等方式虚构销售和采购业务,从而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2018年至2024年上半年,*ST广道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42,973,927.21元、191,558,867.84元、223,444,673.66元、249,266,088.49元、303,965,284.02元、282,630,187.61元、71,646,067.21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87.34%、95.39%、
98.96%、85.87%、99.39%、98.14%、88.11%;分别虚增营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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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64,652,610.42元、85,416,420.45元、117,359,597.78元、133,078,197.50元、162,512,396.11元、151,900,201.80元、38,629,991.69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84.53%、91.17%、
98.41%、83.30%、99.13%、92.26%、83.81%。上述行为导致*ST广道披露的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ST广道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年10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1年发布)》)第1.5条、第5.1.1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5.1.1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年4月30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5条、第5.1.1条的规定。
金文明作为*ST广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广道从事前述违规行为,协调第三方借款,审批同意其控制的两家关联公司配合资金流转;其于2016年6月至今担任*ST广道的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明知、放任公司通过伪造合同单据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审批同意公司借用外部资金使银行存款期末余额账实相符。金文明签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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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公司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金文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年发布)》第1.5条、第4.2.10条、第4.2.13条、第4.3.5条、第5.1.1条、第5.1.2条,《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12条、第4.3.5条、第5.1.1条、第5.1.2条,《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12条、第4.3.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璐于2016年6月至今担任*ST广道的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于2022年6月至今担任*ST广道的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员工实施伪造合同单据等财务造假行为及拦截询证函等应对审计行为。宋凯于2016年6月至今担任*ST广道的副总经理,根据赵璐的安排,在多份虚假销售合同和发货通知单上签字,指导财务人员制作虚假销售合同列表。在上述情况下,赵璐和宋凯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赵璐和宋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年发布)》第1.5条、第4.2.10条、第4.2.13条、第5.1.2条,《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12条、第5.1.2条,《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12条、第
5.1.2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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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刘海军于2016年6月至今担任*ST广道的监事,根据赵璐的安排,在多份虚假销售合同和发货通知单上签字,按照虚假销售合同列表制作电子合同,且明知其中深圳三大运营商客户实际不存在。陈友志于2018年7月至今担任*ST广道的监事,根据赵璐的安排,协助开发软件用于制作虚假发票、银行回单等,并指导财务人员使用网上软件制作虚假完税证明。刘海军、陈友志参与财务造假,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刘海军、陈友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年发布)》第1.5条、第4.2.10条、第4.2.17条、第5.1.2条,《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20条、第5.1.2条,《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20条、第5.1.2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安秀梅于2020年9月至今担任*ST广道的独立董事、2023年10月至今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清楚公司具体业务和主要客户情况,未深入了解公司对三大运营商的业务开展情况,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WANG,YANG(王洋)于2022年6月至今担任*ST广道的独立董事、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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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至今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保证公司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杨彬于2022年6月至今担任*ST广道的董事、2023年10月至今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具体经营情况了解不多,签字保证公司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安秀梅、WANG,YANG(王洋)、杨彬虽不知悉、未参与公司相关财务造假行为,但未能提供勤勉尽责的充分证据,履职期间未质疑过相关业务的真实性,未在审议相应定期报告及信息披露文件时提出异议。安秀梅、WANG,YANG(王洋)、杨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年发布)》第1.5条、第4.2.10条、第4.2.13条、第5.1.2条,《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12条、第5.1.2条,《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5条、第4.2.9条、第4.2.12条、第5.1.2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曦于2016年6月至2023年10月担任*ST广道的董事,未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周绍鑫于2019年6月至今担任*ST广道的监事会主席,未审慎监督、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签字保证公司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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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陈曦、周绍鑫虽不知悉、未参与公司相关财务造假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陈曦、周绍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年发布)》第1.5条、第4.2.10条、第4.2.13条、第4.2.17条、第5.1.2条,《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12条、第4.2.20条、第5.1.2条,《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12条、第4.2.20条、第5.1.2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邹璧鸿于2015年10月至今担任*ST广道的财务部经理,根据赵璐的安排,制作虚假销售、采购合同列表及会计报表等,向审计机构提供函证对象虚假的联系人信息。李威于2018年11月至今担任*ST广道的采购经理,根据赵璐的安排,配合制作采购相关的合同、入库单、付款申请单及销售相关的出库单、货物托运合同单、收货确认单等虚假单据,在年报审计期间拦截部分询证函等。邹璧鸿、李威虽不具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但其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年发布)》第1.5条、《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5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宋凯、陈友志、邹璧鸿、李威书面提出申辩。宋凯提出:第一,其分管研发体系,由于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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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受限,对实际销售情况了解片面。第二,没有主观意图造假,指导财务人员制作虚假合同列表,系从公司可销售产品在各地推进的政策和进度角度对合同列表提意见,未“主动”指导财务人员制作虚假合同列表。第三,未持有公司股票,不能通过公司上市而大幅度获利。
陈友志、邹璧鸿、李威提出:第一,未获取任何非法收入,无主观违法故意,非本人意愿主动策划或主导。第二,履职受限且法律培训不到位,对潜在法律后果认识不足。
本所认为:一是申辩人提出的对实际销售情况了解片面、没有主观造假意图、不持有公司股票、未获取非法收入、培训不到位等,均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二是申辩人系《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也未提供已勤勉尽责的证据。综上,对宋凯、陈友志、邹璧鸿、李威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1.5条、第11.6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ST广道公开谴责、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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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给予金文明公开谴责,五年内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认定金文明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给予赵璐公开谴责,认定赵璐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四、给予宋凯公开谴责,认定宋凯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五、给予刘海军、陈友志、安秀梅、WANG,YANG(王洋)、杨彬、陈曦、周绍鑫、邹璧鸿、李威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5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