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应当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 况,薪酬可以做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 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薪酬方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董事的薪酬(津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审议 单个董事的薪酬标准或评价其履职情况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参与相
关议题的讨论;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由董 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体系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月发放。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 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 遇。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行使职权所需的其他合理费 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由其任职单位发放薪酬。不参与公司内部 绩效考核,不享受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 差旅费以及行使职权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与岗位 职责,结合公司薪酬制度及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额外重复领取董事津贴。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范围、个人能力等因素,结合行业及 地区薪酬水平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年度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审慎原则,条件具备时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具体办法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方 案执行。
第十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司可针对重大战略落地、
专项任务完成、风险防控等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补充,具体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另行制定。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 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原因;亏损期间审议薪酬方案时,应当特别说明薪酬变 化与业绩联动的合理性。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 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分别 从公司获得的薪酬情况。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可 视情况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职务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