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信息(920748)_公司公告_关于给予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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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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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号

关于给予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信息),注册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70号18楼。

于征,时任路桥信息董事长。

魏聪,时任路桥信息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黄育苹,时任路桥信息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陈嘉鸿,时任路桥信息营销中心事业部副总经理、智慧停车事业部副总经理。

郭伟,时任路桥信息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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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时任路桥信息财务部经理。王军学,时任路桥信息营销中心事业部总经理助理。邹榕,时任路桥信息职工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路桥信息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路桥信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2023年、202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5,835,974.32元、25,764,001.49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营业收入的6.66%、

10.71%;虚增利润15,307,059.32元、22,459,275.84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利润总额的73.57%、103.50%,导致公司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9月29日,路桥信息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涉及上述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路桥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5.1.1条、第5.1.4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

5.1.1条、第5.1.4条的规定。

于征时任路桥信息董事长,全面主持公司工作,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分管营销中心,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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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于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

4.2.12条、第5.1.2条,《上市规则》第1.5条、第4.2.9条、第

4.2.12条、第5.1.2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魏聪时任路桥信息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魏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12条、第5.1.2条,《上市规则》第1.5条、第4.2.9条、第4.2.12条、第5.1.2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育苹时任路桥信息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协助分管智慧停车事业部,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同意确认相关收入,未能确保财务会计真实、准确反映业务实质,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黄育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5.1.2条,《上市规则》第1.5条、第4.2.9条、第5.1.2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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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鸿时任路桥信息营销中心事业部副总经理、智慧停车事业部副总经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陈嘉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上市规则》第1.5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郭伟时任路桥信息副总经理,分管智慧轨道事业部,应当知悉智慧轨道业务提前确认收入情况,未勤勉尽责,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郭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5条、第4.2.9条、第5.1.2条,《上市规则》第1.5条、第4.2.9条、第5.1.2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林海时任路桥信息财务部经理,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确认相关收入并调整成本,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林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上市规则》第1.5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军学时任路桥信息营销中心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实施部分虚构业务并存在伪造业务合同和验收单的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王军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上市规则》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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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邹榕时任路桥信息职工监事,知悉公司财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勤勉尽责,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邹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20条、第5.1.2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年4月30日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20条、第5.1.2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路桥信息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给予于征、魏聪公开谴责,认定于征、魏聪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给予黄育苹、陈嘉鸿、郭伟、林海、王军学、邹榕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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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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