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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4号
关于给予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朱喜平、林莉、林海松、蔡志滨、吉国力、刘馨茗、程国卿,时任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信息)董事。
黄伟文、林惠芳,时任路桥信息监事。
林毅鹏、于用真,时任路桥信息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号),路桥信息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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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信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2023年、202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5,835,974.32元、25,764,001.49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营业收入的6.66%、
10.71%;虚增利润15,307,059.32元、22,459,275.84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利润总额的73.57%、103.50%,导致公司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朱喜平、林莉、吉国力、刘馨茗、程国卿,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路桥信息相关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12条、第5.1.2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4.2.9条、第4.2.12条、第5.1.2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林海松,在路桥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路桥信息相关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12条、第5.1.2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蔡志滨,在路桥信息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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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路桥信息相关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4.2.9条、第4.2.12条、第5.1.2条的规定。
时任监事黄伟文、林惠芳,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路桥信息相关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20条、第5.1.2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年4月30日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20条、第5.1.2条的规定。
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林毅鹏、于用真,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路桥信息相关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5.1.2条,《上市规则》第1.5条、第4.2.9条、第5.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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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朱喜平、林莉、林海松、蔡志滨、吉国力、刘馨茗、程国卿、黄伟文、林惠芳、林毅鹏、于用真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6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