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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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14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15.0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及相关管理规 定,涉及全体董事利益,全体董事均为关联方并回避表决,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 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 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率,以更好的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1、内部董事是指除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
2、外部董事指由外部投资机构委派的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其履行职 责情况并进行年度考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或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或计划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订。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内部董事
1、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 情况等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挂 钩,公司将根据每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发放,绩效薪酬在当年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中长期激励 收入结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采取股权激励、任期激励等方式实施,具体方案由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2、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月领取津贴。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由公 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三)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
(一)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 公司将根据每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发放,绩效薪酬在当年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入结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采取股权 激励、任期激励等方式实施,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 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