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14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15.01《关于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 司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节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 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 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 动,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日常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 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 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 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 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 权合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 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 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 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 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和商 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 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 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 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 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 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利 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告中应当披露资金汇兑安排及风险应对 措施。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
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 方可进行。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
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制定、调整交易方案,交由财务部执行;
(三)负责审批财务部提交的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开、平仓申请等 日常业务。
第十七条 财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保证金专户管理、资金划拨、会计核算、 档案管理等事项;
(二)执行管理层制定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 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交易 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情况、止损规定执行情 况等;
(四)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合 理性、可行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 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根据本制度第十四条履行相应的决策审 批程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 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 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内部审计,并定期向管理层汇报监督情 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业务方案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根据 申请情况确定套期保值的交易价格,双方确认后执行;
(二)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数据、信息 及服务;
(三)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 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
(二)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行; (三)对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
(四)评估、防范和化解期货、远期合约或者相关衍生产品业务的法律风险;
(五)制定并执行市场风险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资金风险: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 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 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 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 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财务部应立即 报告管理层。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 制;如果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财务部应立即向管理层报 告,并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管理层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内审部应立即向管理层汇报:
(1)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公司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交易错单防范与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向财务部负责人报告, 并由财务部负责人决定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 小错单造成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根据双方约定, 先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采 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年度 报告时,应当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 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 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三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 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公司档案室保 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等行为的,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人员违反保密制度,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对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