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蓝电(920779)_公司公告_武汉蓝电: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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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蓝电: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0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 事》等要求,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 司在任独立董事郑新雄、刘惠好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 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事》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0 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 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签字页)

董事签字:

王新

王雅莉

刘妻好

刘惠好

叶文杰

钟象雄

郑新雄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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