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826 证券简称:盖世食品 公告编号:2025-134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13.22《关于修订<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够充分沟通意见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交于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