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好医疗(920925)_公司公告_锦好医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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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1-19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26年1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6-003)。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查,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1月6日至2026年1月16日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全体员工均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无异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认为:本次确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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