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好医疗(920925)_公司公告_锦好医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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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2-04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

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引第3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不存在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外籍员工,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同意确定以2026年2月2日为授予日,以

8.77元/股为授予价格,向3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共计20万股。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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