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3.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享受该津贴办法的范围。
第四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第五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发放津贴6.8万元。第六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年发放。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第八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立董事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第九条 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予以发放津贴。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导致其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