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有树(SZ300209)
目前重整产业投资人持有18%的股份,加上部分重整财务投资人10%+的股份,合计30%左右,共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改组董事会,被现有董事会成员一致反对,隔日公告监事会也否决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破产重整投资人改组董事会遇阻,董事会是否有权否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呢?重整投资人还有什么办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比如,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5 人至 19 人,若董事会成员少于 5 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整投资人明显是符合第3条规定的。
如果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拒绝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那么,重整投资人是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只需要书面通知董事会,在当地证监局备案即可。
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成功,改组董事会能否获得股东大会的通过呢?重整投资人目前是要重新选定7名新的董事,来替换现有的7名董事,就看能否获得51%的股份比例的股东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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