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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1)个人取得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即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转增股本的,不适用分期缴纳政策,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股息、红利差异化政策来执行:
A:持股超过一年的,免征;
B:持股期限在一月至一年的,减半征收;
C:持股期限一月以下的,全额征收。
(2)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转增股本的,可以在五年内分期缴纳。
(3)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的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转增股本的,应该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该及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