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某人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
按照该政策规定,某人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 =12元/股×10万股-12元/股×10万股×15% =102(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20%=20.4(万元)
(2)某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100-(10+0.2)=89.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20%=17.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20.4-17.96=2.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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