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媒体报道个别股票有“大V”配合“庄家”出货,忽悠式荐股,投资者接盘后股价暴跌损失惨重等现象,证监会发布风险警示,提醒投资者务必提高警惕,保持理性投资心态,以免上当受骗。个人以为,对于“大V”“庄家”等联合诱骗投资者的违规违法行为,可采用“组合拳”进行惩治。
近期某制药企业A与某科技公司B等个股的走势颇受市场关注。这两只股票均呈现出某些方面的共同点,如从股价涨幅看,经过一段时间的上涨,两只股票都处于高位,且涨幅不俗,像制药企业A两年上涨近六倍,科技公司B一年半上涨近三倍;从成交量看,某一交易日突放巨量并以下跌报收,且此后连续多个交易日“一”字跌停。而在股价暴跌之前,多个股票直播间、QQ群、微信群均在强烈推荐,并呼吁股民重仓买入。最终的结果,无不是高位买入的投资者要么亏损严重,要么严重套牢。
上述两只股票的案例,其实与“大V”忽悠投资者配合“庄家”出货如出一辙,而这种案例投资者也并不陌生。早期“庄家”或者大资金、大机构抛售手中的筹码,主要利用某些股市名家在杂志或报纸上进行鼓吹后完成,后来又出现在电视节目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如今又攀上了互联网。或提前建仓,忽悠投资者高位抢筹,完成出货;或利用资金优势拉升股价,再忽悠投资者高位接盘。操作手法没变,只是荐股的方式变了而已。日前,针对媒体报道个别股票有“大V”配合“庄家”出货,忽悠式荐股,投资者接盘后股价暴跌损失惨重等现象,证监会发布风险警示,提醒投资者务必提高警惕,保持理性投资心态,以免上当受骗。个人以为,对于“大V”“庄家”等联合诱骗投资者的违规违法行为,可采用“组合拳”进行惩治。近期某制药企业A与某科技公司B等个股的走势颇受市场关注。这两只股票均呈现出某些方面的共同点,如从股价涨幅看,经过一段时间的上涨,两只股票都处于高位,且涨幅不俗,像制药企业A两年上涨近六倍,科技公司B一年半上涨近三倍;从成交量看,某一交易日突放巨量并以下跌报收,且此后连续多个交易日“一”字跌停。而在股价暴跌之前,多个股票直播间、QQ群、微信群均在强烈推荐,并呼吁股民重仓买入。最终的结果,无不是高位买入的投资者要么亏损严重,要么严重套牢。上述两只股票的案例,其实与“大V”忽悠投资者配合“庄家”出货如出一辙,而这种案例投资者也并不陌生。早期“庄家”或者大资金、大机构抛售手中的筹码,主要利用某些股市名家在杂志或报纸上进行鼓吹后完成,后来又出现在电视节目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如今又攀上了互联网。或提前建仓,忽悠投资者高位抢筹,完成出货;或利用资金优势拉升股价,再忽悠投资者高位接盘。操作手法没变,只是荐股的方式变了而已。在网络时代,“大V”由于拥有众多的粉丝,且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因而其忽悠式荐股的行为,粉丝及其他投资者也更容易上当受骗。而对于“庄家”而言,利用“大V”来忽悠粉丝或投资者,操
在网络时代,“大V”由于拥有众多的粉丝,且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因而其忽悠式荐股的行为,粉丝及其他投资者也更容易上当受骗。而对于“庄家”而言,利用“大V”来忽悠粉丝或投资者,操作简单,成本低廉,且效果良好。日前,针对媒体报道个别股票有“大V”配合“庄家”出货,忽悠式荐股,投资者接盘后股价暴跌损失惨重等现象,证监会发布风险警示,提醒投资者务必提高警惕,保持理性投资心态,以免上当受骗。个人以为,对于“大V”“庄家”等联合诱骗投资者的违规违法行为,可采用“组合拳”进行惩治。近期某制药企业A与某科技公司B等个股的走势颇受市场关注。这两只股票均呈现出某些方面的共同点,如从股价涨幅看,经过一段时间的上涨,两只股票都处于高位,且涨幅不俗,像制药企业A两年上涨近六倍,科技公司B一年半上涨近三倍;从成交量看,某一交易日突放巨量并以下跌报收,且此后连续多个交易日“一”字跌停。而在股价暴跌之前,多个股票直播间、QQ群、微信群均在强烈推荐,并呼吁股民重仓买入。最终的结果,无不是高位买入的投资者要么亏损严重,要么严重套牢。上述两只股票的案例,其实与“大V”忽悠投资者配合“庄家”出货如出一辙,而这种案例投资者也并不陌生。早期“庄家”或者大资金、大机构抛售手中的筹码,主要利用某些股市名家在杂志或报纸上进行鼓吹后完成,后来又出现在电视节目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如今又攀上了互联网。或提前建仓,忽悠投资者高位抢筹,完成出货;或利用资金优势拉升股价,再忽悠投资者高位接盘。操作手法没变,只是荐股的方式变了而已。在网络时代,“大V”由于拥有众多的粉丝,且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因而其忽悠式荐股的行为,粉丝及其他投资者也更容易上当受骗。而对于“庄家”而言,利用“大V”来忽悠粉丝或投资者,操
实际上,无论是“大V”也好,还是网络上其他方面的荐股也好,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曾多次进行风险警示。不过,从实际效果看,可以说是差强人意。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惩治诱骗投资者高位接盘的违规违法行为,仅仅只有监管部门风险警示的单打独斗方式,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既无法产生效果,也不可能对网络违规荐股、忽悠式荐股行为产生震慑。个人以为,只有采用组合拳的方式,才能达到目的。
首先,证监会应与网络监管机构、相关部门或单位建立合作机制,为从严监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大V”通过忽悠式荐股的方式配合庄家出货,背后或有利益关联。而且,“大V”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忽悠投资者的行为,本身涉嫌违规或违法,基于此,在查清事实后,建议监管机构或相关单位永久关闭“大V”的帐号,这亦是其应该付出的代价。
对于利用QQ群、直播间、微信群、论坛等的荐股行为,可采取网络实名制的方式进行应对。网络上的某些人打着老师、专家、高手等的旗号,能够以传授炒股经验、培训炒股技巧为名,通过非法荐股、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等,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客观上成为其最大的“保护伞”。实行网络实名制,既可产生威慑效果,也有利于追究违规人员的责任。
其次,除了监管部门的风险警示、投资者教育要常抓不懈外,倡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理性投资无疑也是不可或缺的。A股市场的投资者往往有一种浮躁的心态,期望股票天天涨停板,希望赚快钱,但这是不现实的。某些投资者热衷于内幕消息,热衷于跟庄操作,此心理容易为别有用心者所利用,也常常会为这付出惨重代价。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理性投资,就不会被网张荐股、网络“大V”所忽悠了。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对“庄家”、对操纵市场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像制药企业A的走势,资金在其中运作的迹象非常明显,实际上也涉嫌操纵市场。对于这样的个股,监管部门有必要提前介入,或利用大数据系统,或对相关帐户进行严密监控。对于操纵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忌一罚了之。而是应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启动司法程序,让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易为别有用心者所利用,也常常会为这付出惨重代价。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理性投资,就不会被网张荐股、网络“大V”所忽悠了。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对“庄家”、对操纵市场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像制药企业A的走势,资金在其中运作的迹象非常明显,实际上也涉嫌操纵市场。对于这样的个股,监管部门有必要提前介入,或利用大数据系统,或对相关帐户进行严密监控。对于操纵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忌一罚了之。而是应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启动司法程序,让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大V”忽悠投资者配合“庄家”出货闹剧的上演,以及类似案例频频在市场上出现,也凸显出市场监管与投资者维权两大短板。显然,这样的短板也需要及时补缺。
“大V”忽悠投资者配合“庄家”出货闹剧的上演,以及类似案例频频在市场上出现,也凸显出市场监管与投资者维权两大短板。显然,这样的短板也需要及时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