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教育部:确有必要可实施教育惩戒的新闻上了热搜,一时间引起众人讨论,那么什么行可以实施惩戒?可以实施的惩戒有哪些?
教育部:确有必要可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部网站12月29日报道称,近日,教育部在广泛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第49号令,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回应了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受到了各方的高度关注。《规则》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处罚作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处罚的属性、适用范围、实施细则、程序、措施和要求,旨在将教育处罚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民的根本任务。
什么行为可以实施惩戒,可以实施的惩戒有哪些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罚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规定教育惩罚是“学校和教师以教育为目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进行管理、指导或纠正,以鼓励学生防范、识别和纠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罚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一种教育方式,强调教育惩罚的教育性,是学校和教师行使教育、管理和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教育惩罚的实施要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客观公正;选择合适的措施来适应学生的过错程度。".
《规则》指出,在确实有必要的时候,学校和教师可以对学生不听话、扰乱秩序、乱序、有危险、侵犯权益等实施教育处罚。同时,《规则》根据严重程度,将教育处罚分为一般教育处罚、较重教育处罚和较重教育处罚三类。通识教育纪律适用于有轻微违纪违纪行为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口头或书面检讨、增加额外的教学或班级公益任务、上课时间站在教室里、课后教学;较重教育处分适用于学生严重违纪或经当场教育处分后拒不改正的,包括德育负责人、在校园内承担公共服务、接受学校规章制度特殊教育、被暂停或限制参加游览等集体活动;严重教育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或有不良影响的学生,必须在小学、初中、高中高年级,包括停课、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的训诫、专门人员的疏导和纠正。
《规则》强调教育管教,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的行为。明确禁止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跨境教师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同时,《规则》还强调,学校要支持和监督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对没有过错的教师,不得因其受教育处分而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其他不良待遇。《规则》还明确了教育处罚的相关救济程序,鼓励家长充分发挥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合力育人。
《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引导和推动各地、各学校实施《规定》,按照《规则》完善教育处罚的实施、监督和救济机制,让学校和教师能够用、敢用、慎用教育处罚,让家长和社会能够理解、支持、配合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被禁止的惩戒教育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纪律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通过殴打、刺伤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疼痛的体罚。
(2)超过正常的处罚限度,重复临摹、强迫做令人不舒服的动作或姿势以及其他间接变相体罚身体和心理的;
(3)以歧视、侮辱的言行侮辱或者减损学生人格尊严的;
(4)因个别或少数违规行为惩罚所有学生;
(5)因个人情绪或好恶,任意或选择性处罚;
(6) 侵犯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其人格尊严的其他行为。
关于教育部:确有必要可实施教育惩戒,就是以上内容了,感谢大家关注。
推荐阅读:河大将携手少林寺培养武术国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