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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伦晶体虚假陈述拟受罚 受损股民可索赔

时间:2025年12月12日 16:14

记者 费国海

2025年12月9日晚,惠伦晶体(300460)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惠伦晶体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1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买入惠伦晶体股票,并且在2025年4月24日收盘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惠伦晶体虚假陈述拟受罚

2025年4月24日,惠伦晶体公告公司及实控人赵积清于当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赵积清立案。

监管查明,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此外,公司涉及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广东证监局拟责令惠伦晶体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赵积清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他涉事人员分别处以60万—150万元不等的罚款。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目前投资者维权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了新变化。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新规定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惠伦晶体虽未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1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买入惠伦晶体股票,并且在2025年4月24日收盘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投资者维权联系方式:

联系人: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

电子邮箱:157683587@qq.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三座805室

刘国华律师简介:

刘国华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510488112),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现已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余年。2010年创设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一职至今。

自2003年起,代理中小投资者诉东方电子、五粮液、广汽长丰、超华科技、海信科龙、科伦药业、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廊坊发展、汉王科技、大智慧、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美达股份、中安消等超百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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