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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收款、平台代发!协助高收入人员逃避个税被移送公安机关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09:29

将工资收入转换为生产经营所得由此来降低高工资员工的个税税负

河南省税务局曝光一起典型的通过虚构业务关系、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协助高收入人员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涉税违法案件。

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无真实服务交易的情况下,配合上海某平台公司,将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伪装成“信息技术服务”费用,并通过多层资金流转最终回流至员工配偶账户,以此实现将“工资薪金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的避税目的。税务机关认定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下是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漯税稽处[2025]56号

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23年1月10日至2025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县******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你公司与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均在******对面,开业日期一样,经营范围模式高度一致,下游企业重叠且有高度关联。

检查人员在对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开人员信息核实过程中,抽样联系了部分被代征纳税人,在联系被代征纳税人施*、张**时,二人表示是其配偶之前在涅**供应链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销售时,因销售人员工资较高,涅**公司通过操作后,最终由你公司将工资薪金转给他们配偶来进行避税,施*配偶李**、张**配偶鲁**在询问笔录中表明他们二人及配偶从未在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平台注册账户,也未通过平台提供服务。李**、鲁**已经按工资薪金重新计算并补缴了个税和滞纳金,税款已入库至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

检查人员在涅**供应链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取证时涅**供应链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他们有部分员工薪酬较高,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协议,将工资转给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涅**供应链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内容为“信息技术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将工资收入转换为生产经营所得由此来降低高工资员工的个税税负。2022年涅**供应链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该处理不合规,已于2022年10月补缴了相关税款。

检查人员查询资金流向后发现,2020年10月-2021年5月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涅**供应链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后,转给你公司,你公司收到款项后共转账给李**配偶施*282,150.47元、鲁**配偶张**514,079.85 元同时你公司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具体资金情况如下:

①涅**供应链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2020年12月15日转给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309,110元,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2月15日转给你公司(网商银行******)310000元,同日你公司向李**配偶施*(招商银行******)转款19,872.3元、向鲁**配偶张**(建设银行******)转款25,150.03元

②涅**供应链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2021年3月18日转给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泰隆银行 ******)506,549.63元,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月18日转给你公司(网商银行******)573,238.98元,同日你公司向李**配偶施*(招商银行******)转款44,832.79元、向**配偶张**(建设银行******)转款74,067.22 元。

通过以上类似操作共发放工资薪金15笔,金额796,230.32元,其中施*收到282,150.47元,张**收到514,079.85元根据资金流向及施*张**收款情况确定你公司2020年11月-2021年7月涉嫌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1份,金额974,402.58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一:李**、鲁**询问笔录及补缴税款资料;

证据二:涅**供应链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资料;

证据三:资金流水资料;

证据四: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你公司2020年11月-2021年7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金额974,402.58元,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0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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