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澳环保(603822)12月10日公告,公司于1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经查明,嘉澳环保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截至2021年12月,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2024年6月 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虚减营业成本1344万元,虚减财务费用5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2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8.91%,虚增净利润1526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49.06%;2023年虚减营业成本135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5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72%,虚增净利润1044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200.38%,且2023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2025年4月29日,嘉澳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浙江监管局认为,嘉澳环保上述行为构成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相关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分管嘉澳环保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涉嫌违反相关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相关规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一、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50 万元罚款;二、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三、对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嘉澳环保在公告中表示,根据本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主营产品分环保增塑剂、环保稳定剂、生物质能源三大类,环保增塑剂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26.19%,环保稳定剂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1.95%,生物质能源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 7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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