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传票。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3、涉案金额:3,718,774.17元人民币及欠款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5、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3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7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出让公司持有的河南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和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顾地”)收到磁县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等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1号院5号楼40层4008
被告: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顾地大街1号
根据原告北京顾地起诉状所称:
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约定由原告租用被告库房用于存放货物,并签订《库房租赁合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售原告库房存货,造成原告存货损失。2024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函》,确认原告租用被告库房,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存放在被告库房内的货物丢失,被告对库房中的160余项货物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诺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结算赔偿。但在被告搬迁期间内,原告存放在被告库房内的部分货物,因被告管理不当原因导致货物再次丢失。2024年10月17日,被告再次确认对第一批丢失的1,449,603.57元货物及第二批丢失的2,269,170.6元货物承担赔偿责任,两次货物损失共计3,718,774.17元。
根据《确认函》载明的货物清单和赔偿标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物赔偿合计3,718,774.17元,但被告仍一直未支付任何赔偿。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共计人民币3,718,774.17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人民币67,972元。(以一年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从2024年5月31日暂计算至2024年12月18日)。(1、2项合计3,786,746.17元)
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受理情况
2025年8月4日,北京顾地收到磁县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等文件,事由为开庭审理,案号:(2025)冀0427民预142号,开庭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磁县人民法院《传票》【(2025)冀0427民预142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