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蔡守平先生基本情况
■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蔡守平先生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1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华嵘控股18,000,000股股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2蔡守平持有的华嵘控股7,994,729股股票被司法拍卖成交,由此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1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其余16,234,261股流拍,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1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股进一步减少的可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华嵘控股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蔡守平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42,228,99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1.59%。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1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单独持有华嵘控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4,234,2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0%;信息披露义务人2蔡守平先生单独持有华嵘控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7,994,7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蔡守平先生持股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25年9月16日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本次司法拍卖竞买结果如下:
1、司法拍卖 9,000,000 股
用户姓名王敏通过竞买号 W3501 于 2025/09/16 10:01:30 在阿里资产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 900 万股股票(证券简称:*ST 华嵘;证券代码:600421;股票性质:无限售流 通股)3”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46826100(肆仟陆佰捌拾贰万陆仟壹佰元)。
2、司法拍卖 9,000,000 股
用户姓名魏巍通过竞买号 Z1883 于 2025/09/16 10:02:13 在阿里资产平台开 展的“被执行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 900 万股股票(证券简称:*ST 华嵘;证券代码:600421;股票性质:无限售流 通股)4”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46826100(肆仟陆佰捌拾贰万陆仟壹佰元)。
3、司法拍卖 7,994,729 股
用户姓名郭洋通过竞买号 D3518 于 2025/09/16 10:00:00 在阿里资产平台开 展的“被执行人蔡守平持有的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 7,994,729 股股票 3 (证券简称:*ST 华嵘;证券代码:600421;股票性质:无限售流通股)8”项 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 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41595775.52(肆仟壹佰伍拾玖万伍仟柒佰柒拾 伍元伍角贰分)。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最终成交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四、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1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单独持有华嵘控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4,234,2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0%,全部质押和司法标记;信息披露义务人2蔡守平先生单独持有华嵘控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7,994,7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9%,全部质押和司法标记。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华嵘控股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以上文件备置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供投资者查询。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朝阳
签署日期:2025年9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蔡守平)
签署日期:2025年9月17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朝阳
签署日期:2025年9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蔡守平)
签署日期:2025年9月17日
股票代码:600421 股票简称:*ST华嵘 公告编号:临 2025-060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暨控制权变更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1212号)(以下简称“《工作函》”),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在接到工作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向相关各方通报,并认真了解沟通获取各方相关具体情况。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担任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伯程”)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财务顾问,对《工作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现就《工作函》相关问题回复并公告如下:
问题一:公告显示,本次交易作价约4.5亿元,海南伯程认缴出资额2.4亿元,截至公告日实缴出资额仅2,000万元。请海南伯程及林木顺等合伙人核实并说明收购所需资金的具体来源、筹备情况及资金保证,是否具备实际履约能力,是否存在将拟取得股票进行质押等高杠杆融资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收购后控制权稳定的事项。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收购所需资金的具体来源、筹备情况及资金保证,是否具备实际履约能力
根据海南伯程合伙协议,海南伯程共有九名合伙人,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各合伙人向海南伯程的出资情况如下:
■
注:以上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根据海南伯程及各合伙人提供的出资流水、转账凭证等资料,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海南伯程实缴出资额为24,000.00万元,海南伯程各合伙人已完成对海南伯程的实缴出资。
海南伯程各合伙人实缴出资资金具体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13,500万元,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借款4,300万元,其他借款6,200万元。其中,主要合伙人上海伯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其他方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5年,该公司2024年度和2025年上半年的未审计净利润分别为1,567.89万元和871.15万元,该公司目前盈利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筹资能力和还款能力。
海南伯程各合伙人已出具承诺:“本企业/本人向海南伯程的出资来源于本企业/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出资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亦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海南伯程收购上市公司25.01%的股份支付对价为45,041.29万元,除各合伙人实缴出资外,部分收购资金来源于借款。招商银行已向海南伯程出具《贷款意向函》,在符合招商银行贷款审批、监管要求等条件的前提下,招商银行为海南伯程提供2.25亿元的贷款额度,具体以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为准。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比例不高于60%并拟调整为不得高于70%,本次收购款来源若以银行贷款2.25亿元,其余为海南伯程的合伙人实缴资金计算,海南伯程贷款金额占本次收购总对价的49.95%,不高于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所规定的比例上限,但贷款是否符合规定尚需银行最终确认,若贷款资金筹措不及预期可能影响本次收购的进行,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综上所述,本次收购所需资金来源为海南伯程实缴出资及拟向银行借款,海南伯程各合伙人已完成对海南伯程的实缴出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海南伯程银行贷款事宜尚未审批完成,贷款是否符合规定需要银行最终确认,若海南伯程资金筹措不及预期,有可能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进度,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是否存在将拟取得股票进行质押等高杠杆融资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收购后控制权稳定的事项
海南伯程及其实际控制人林木顺已出具承诺,其未来36个月内不质押本次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海南伯程各合伙人已出具承诺,其向海南伯程实缴出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其未来36个月内不质押海南伯程合伙份额。海南伯程部分收购资金来源于借款,若借款未能如期偿还,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除以上所述,不存在其他影响收购后控制权稳定的事项。
海南伯程已出具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华嵘控股股票,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36个月的限制。
海南伯程的合伙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36个月内,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海南伯程的出资份额,亦不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该等权益。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海南伯程各合伙人提供的出资实力证明、资金流水、借款协议及承诺说明等资料,本次收购所需资金来源为海南伯程实缴出资及拟向银行借款,海南伯程各合伙人已完成对海南伯程的实缴出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海南伯程银行贷款事宜尚未审批完成,贷款是否符合规定需要银行最终确认,若海南伯程资金筹措不及预期,有可能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进度,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海南伯程及其实际控制人林木顺已出具承诺,其未来36个月内不质押本次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海南伯程各合伙人已出具承诺,其向海南伯程实缴出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其未来36个月内不质押海南伯程合伙份额。海南伯程部分收购资金来源于借款,若借款未能如期偿还,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除以上所述,不存在其他影响收购后控制权稳定的事项。
海南伯程已出具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华嵘控股股票,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36个月的限制。
海南伯程的合伙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36个月内,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海南伯程的出资份额,亦不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该等权益。
经核查,海南伯程已实缴24,000.00万元,海南伯程各合伙人实缴出资资金具体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13,500万元。
问题二:请海南伯程、林木顺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核实并说明收购人是否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情形。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海南伯程、林木顺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核实并说明收购人是否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情形。
海南伯程成立于2025年4月15日,主要进行股权投资业务,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未开展实际经营,不存在大额到期债务的情形。
海南伯程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木顺涉及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如下:
■
注:和解协议约定分三期偿还,第一期300万元已支付,林木顺应于2025年10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700万元,于2026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8,223,552.37元。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林木顺不存在负有大额到期未清偿的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海南伯程、林木顺出具的承诺及说明,海南伯程、林木顺不存在上述不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情形。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海南伯程、林木顺出具的承诺及说明等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海南伯程、林木顺不存在大额到期未清偿的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况,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问题三:请海南伯程及林木顺等合伙人,结合海南伯程的合伙协议、实际出资份额等相关情况,核实并说明海南伯程的实际控制主体,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控制权安排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海南伯程及林木顺等合伙人,结合海南伯程的合伙协议、实际出资份额等相关情况,核实并说明海南伯程的实际控制主体,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控制权安排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林木顺为海南伯程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有海南伯程16.67%的出资额,并通过上海伯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海南伯程20.83%的出资额。根据海南伯程合伙协议的约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普通合伙人林木顺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以控制本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本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本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本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林木顺担任海南伯程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对外代表海南伯程执行合伙事务,并有以下权限: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代表本合伙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2、管理、运作、处分本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3、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合同、合约及其他相关文件。综上所述,林木顺实际控制海南伯程。
根据海南伯程及其合伙人出具的说明,海南伯程各合伙人中,上海伯程的实际控制人为林木顺先生,四川聚贤一号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刘太碧女士为海南伯程合伙人赵激涛母亲,海南伯程合伙人张丽娟为四川南方一号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周树华关联公司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张丽娟与四川南方一号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已出具承诺,其作为海南伯程的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认可并支持林木顺先生为海南伯程的实际控制人,不谋求海南伯程的控制权。
海南伯程及其各合伙人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控制权安排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海南伯程提供的合伙协议及说明,海南伯程的实际控制人为林木顺先生。海南伯程各合伙人中,上海伯程的实际控制人为林木顺先生,四川聚贤一号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刘太碧女士为海南伯程合伙人赵激涛母亲,海南伯程合伙人张丽娟为四川南方一号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周树华关联公司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张丽娟与四川南方一号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已出具承诺,其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认可并支持林木顺先生为海南伯程的实际控制人,不谋求海南伯程的控制权。除以上所述,根据海南伯程及其合伙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公开信息查询,未发现海南伯程及其各合伙人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控制权安排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问题四:请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并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1、海南伯程成立于2025年4月15日,主要进行股权投资业务,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未开展实际经营。根据海南伯程、林木顺出具的承诺及说明,海南伯程、林木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情形。
2、根据海南伯程合伙协议,海南伯程共有九名合伙人,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海南伯程实缴出资额为24,000.00万元,海南伯程各合伙人已完成对海南伯程的实缴出资。根据本次收购交易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海南伯程关于本次收购对价支付的进度安排如下:
单位:元
■
海南伯程目前实缴金额已覆盖上述前两期支付进度要求的金额,后续若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支付进度,在转让方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每逾期一日,海南伯程应向转让方支付应付但尚未支付款项0.05%的违约金;拖延付款达30日以上的,构成海南伯程根本性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约,以及要求海南伯程按应付标的股份转让总对价的10%作为违约金(按日计算的逾期违约金需另行支付)。上述惩罚性条款对海南伯程按时筹集资金支付股权转让款有所约束。
3、收购人海南伯程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拟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25.01%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海南伯程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将充分发挥其资本优势和资源优势,优化上市公司的管理经营及资源配置的方式,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为充分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发布了系列公告并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2025年8月14日《华嵘控股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4)、2025年8月15日《华嵘控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5)、2025年8月15日《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6)、2025年8月19日《华嵘控股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7)、2025年8月20日《华嵘控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8)、2025年8月22日、2025年8月29日、2025年9月5日、2025年9月12日《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9、临2025-053、临2025-055、临2025-057)。
在上述公告里,公司充分提示了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其中特别提示了收购方海南伯程相关收购资金的准备情况,以及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方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等事项的进展情况。本次收购能否完成,后续收购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