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华嵘
股票代码:600421
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沿街商铺490-518号光谷世界城B地块1栋2单元17层0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司法执行裁定)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吉01执119号之五】)裁定,将被执行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16,234,261股股票,作价84,465,236.5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由此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尚无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华嵘控股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6,234,26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3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吉01执119号之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16,234,261股股票,作价84,465,236.5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转移。
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单独持有华嵘控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6,234,26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30%,全部质押和司法标记。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华嵘控股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以上文件备置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供投资者查询。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朝阳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朝阳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