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0 证券简称:卧龙电驱 公告编号:临2025-077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卧龙电驱”)于2025年09月29日召开九届十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5年03月29日至2025年09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自2025年03月29日至2025年09月29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共有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经公司核查,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其交易公司股票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之前,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0580 证券简称:卧龙电驱 公告编号:2025-078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1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复兴西路555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庞欣元因公务未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该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张红信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总裁万创奇;副总裁郑艳文、张红信、张文刚;董事会秘书戴芩;财务总监杨子江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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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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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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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闵鑫、朱致丞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