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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00:0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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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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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300202510139714BZ-1)。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首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首能”),由于经营性资金需求,与厦门国际银行办理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担保的综合授信业务期限为 2025年10月16日至2028年10月16日。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上述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他股东不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5日、2025年5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振华股份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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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3、被担保人:厦门首能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币种金额大小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CNY10,000,000.00) 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

  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6、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甲方同意债权期限延展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7、其他股东是否提供担保:否

  8、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满足厦门首能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人经营稳定,运营正常,资信良好,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审议,一致认为:本次担保是根据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为支持其业务拓展,满足其融资需求,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担保人系公司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运营正常,资信良好,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1,000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65%。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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