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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21日 00:00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67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昆明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滇清”)关于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7-12号)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单位:昆明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昆明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3日,针对茨巷河(柴河)河道考核断面检测水质超标情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河道巡查并对河道水质超标问题进行溯源排查,发现昆明滇清污水异常排放。

  2025年6月23日,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滇清进一步现场调查,发现昆明滇清晋宁区生物质综合处置项目预处理工段,卸料口平台上堆场有大量废菜叶,废菜叶堆底部有废菜叶渗滤液外流至厂区路面,废菜叶渗滤液通过厂区道路顺自然坡度流淌,经围挡从道路边两个收集口进入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最终通过昆明滇清雨水排放口外排至园区雨水收集管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昆明滇清雨水排放口、雨水收集池水样进行取样监测。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5〕026号),昆明滇清厂外雨水排口水样监测结果:PH为 7.63、磷酸盐浓度为23.8mg/L、氨氮浓度为274.9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901mg/L;厂内雨水排口水样监测结果PH为7.64、磷酸盐浓度为20.1mg/L、氨氮浓度为263.6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13mg/L。

  2025年6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向昆明滇清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7-25号),责令昆明滇清:1.立即停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严格按照昆明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晋宁区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规范处置废菜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滇清上述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昆明滇清厂区雨水收集池内的废菜叶渗滤液正在通过雨水排放口外排至上蒜基地雨水管网。针对昆明滇清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废菜叶渗滤液的情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1日向昆明滇清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7-26号),责令昆明滇清:立即停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严格按照昆明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晋宁区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规范处置废菜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并于2025年7月7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0日对昆明滇清改正情况再次进行核实,检查时昆明滇清已对厂区内雨水总排口采取封堵措施,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废菜叶渗滤液的行为已停止。昆明滇清于 2025年8月20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昆明滇清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中“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之规定,自由裁量如下:个性裁量基准:1.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2.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养殖废水(裁量等级3);3.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4.行为情形为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篡改、伪造监测(裁量等级5);5.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1);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10天以下(裁量等级2)。共性裁量因素: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次(裁量等级2);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素:1.改正态度为拒不改正(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持续扩大(裁量等级2);4.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因素为重点管控单元(取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267,000.00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昆明滇清整改情况,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集体研究,对昆明滇清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267,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滇清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7-25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贵改〔2025〕7-26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人民币267,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滇清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昆明滇清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昆明滇清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昆明滇清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已全额缴纳上述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及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并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68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止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6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事项为被告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47.24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53.24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1.67%。

  2、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64.67亿元。

  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公司正积极推动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及部分资产处置等措施解决涉诉风险及后续判决履行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5)京01民初250号

  原告宜昌启迪瑞东生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01民初250号),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启迪环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启迪瑞东生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34,029,600元;

  2、启迪环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启迪瑞东生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部分为26,877,417.36元;第二部分以23,026,64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5%标准计算;第三部分以11,002,9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5%标准计算);

  3、启迪环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启迪瑞东生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10万元;

  4、驳回宜昌启迪瑞东生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2025)鄂1202民初9081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鄂1202民初9081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以下简称“武农商咸宁分行”)

  被告: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加新能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武农商咸宁分行与被告合加新能源公司、启迪环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0,000,000元、利息6,268,522.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9月20日,之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2024)粤民终1842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184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一审被告):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加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公司”)

  上诉人合加公司、启迪环境因与被上诉人明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20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判决:合加公司、启迪环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明阳公司支付货款 714264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同年1月31日;以14404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2月1日起计至同年6月27日;以13604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6月28日起计至同年8月19日:以13604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 日起计至同年9月29日;以13304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至同年 10 月 30 日;以 11604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31日起计至同年 11 月 30 日:以 314114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至同年12月30日;以50018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至2020年1月29 日;以 73426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30日起计至同年6月28日;以 72426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9日起计至同年9月29日;以71426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0年9月3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二、驳回明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58212.65元(明阳公司已预交468212.65 元),由明阳公司负担36350.22元(一审法院退回明阳公司 10000 元),由合加公司、启迪环境负担421862.43 元(合加公司、启迪环境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迳付明阳公司,一审法院不另行收退)。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2025)鄂1202执5367号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温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咸宁温泉支行")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启迪合加立即偿还189,900,000元,并住利息、复利和罚息及相关诉讼费用,由启迪环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2025)鄂1202执5367号),裁定:1、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启迪合加、启迪环境银行存款203,610,197.9元(含执行费270,739元,诉讼费513,571元,后期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公司累计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53.24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1.67%,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或调解谈判过程中(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表)。

  ■

  三、其他事项说明

  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64.67亿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且部分案件相继审结进入履行阶段,公司整体面临诉讼风险及流动性压力,公司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并将根据诉讼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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