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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25年11月15日 00:00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25-035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周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公司云河路厂区行政楼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518号)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耀方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公司目前总股本为1,279,800,000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7日已回购股份30,000,000股,具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249,800,000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38名,代表股份533,821,0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125%。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7名,代表股份456,392,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1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1名,代表股份 77,428,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52%。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共526 名,代表股份93,083,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79%。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2,637,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3%;

  反对1,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2%;

  弃权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91,899,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85%;

  反对1,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8%;

  弃权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96,415,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929%;

  反对37,341,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1%;

  弃权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5,677,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51%;

  反对37,341,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161%;

  弃权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96,416,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930%;

  反对37,323,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18%;

  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5,678,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58%;

  反对37,323,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968%;

  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96,414,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927%;

  反对37,340,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0%;

  弃权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5,676,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40%;

  反对37,340,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155%;

  弃权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96,448,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991%;

  反对37,290,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56%;

  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5,71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510%;

  反对37,290,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617%;

  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96,405,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909%;

  反对37,344,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8%;

  弃权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5,667,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040%;

  反对37,344,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199%;

  弃权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16,852,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7%;

  反对1,441,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

  弃权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82,884,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50%;

  反对1,441,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82%;

  弃权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7%。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16,834,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4%;

  反对1,454,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6%;

  弃权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82,866,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43%;

  反对1,454,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

  弃权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16,839,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2%;

  反对1,451,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9%;

  弃权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82,870,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94%;

  反对1,451,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93%;

  弃权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上议案1-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4-9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其中,议案7-9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侍文文、蒋瑞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25-036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

  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辞职情况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兼副总经理海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海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海涛先生仍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

  海涛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最低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正常运行和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辞职报告自提交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股份锁定承诺事项。

  公司及董事会对海涛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治理及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一致同意选举刘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刘军先生将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刘军先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备查文件

  1. 海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2. 公司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15日

  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刘军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最近五年曾任常州千红生化制药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江苏众红生物工程创药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常州英诺升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千红(香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现拟任本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24,059,644股,占公司总股本1.88%,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刘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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