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5-079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7.12元/股(含本数),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回购股份报告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28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5,14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的2.01%,最高成交价为51.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2.2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244,643,074.79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回购指引》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关于回购专项贷款额度调整:
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中,公司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中,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7,000万元,现根据实际资金安排及回购计划进展,将上述专项贷款额度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6,000万元并已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此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董事会审议的回购方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持续跟进回购专项贷款的落实情况,并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5-080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4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4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25,620.9336万股的0.171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5年12月8日。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办理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涉及的股份上市流通手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共计可解除限售44.04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9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9日,公司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2022年10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10月14日,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年10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首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年11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且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4年11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4年11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且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5年11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锁条件达成的情况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分四期解除限售。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期为2022年12月5日,公司将于2025年12月6日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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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44.04万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12月8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4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25,620.9336万股的0.1719%。
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41名。
4.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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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限制性股票的买卖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高管股份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份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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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如有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六、备查文件
(一)《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的核查意见》
(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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