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转自:中国电力新闻网
——《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解读
随着我国新能源发展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飞跃,如何让规模庞大的风电、光伏项目高效、公平地参与电力市场,已成为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的核心课题。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在《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36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报价机制,明确了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的相关要求,对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通知》背景:为集中式新能源入市破解难题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加快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为能源领域改革奠定了总基调。与此同时,为实现2035年风电、太阳能装机达到36亿千瓦的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也要求新能源必须实现从并网到入市的关键一跃。
自136号文发布以来,全国各地都在加速推进新能源参与市场,然而还面临着一些现实挑战。开展电力市场交易决策需要组建专业的交易团队,常态化开展电力市场相关信息的搜集分析和交易申报,会带来持续的人力和资金成本,这使得部分电压等级低、装机规模小的集中式新能源场站面临决策效率低下、市场参与能力不足的掣肘。以南方区域为例,截至目前,全网集中式新能源场站超1600座,装机容量已超1.7亿千瓦,其中不足800座以报量报价形式参与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装机容量约1亿千瓦,均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尚有过半数集中式新能源场站因上述难题未以报量报价形式参与市场。《通知》允许集中式新能源集中报价,多个新能源场站可共享同一个交易团队,有效破解了中小型新能源场站参与电力市场的运营难题,将为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提供了一条高效、可行的新路径。
二、核心机制:集中竞价的关键在于处理好三对关系
《通知》所建立的集中报价机制,其成功实施关键在于动态平衡好以下三对核心关系。
一是效率和竞争的关系。一方面,集中报价通过经营主体间的资源整合、共同决策,能够显著提升市场参与的内部效率,降低单体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若整合规模过大,也可能导致市场竞争主体数量不足,削弱市场流动性,甚至引发市场垄断风险。理想的机制需要在效率与竞争之间找到平衡点,《通知》在允许新能源集中报价的同时,通过设置总装机规模约束、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同一区域等方式,有效防范了资源过度整合,在提升效率的同时维持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二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对于集中式新能源而言,在享受集中报价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规范自身的报价行为,促进电力市场公平竞争。针对市场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串谋报价、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取超额收益等行为,《通知》规范了集中报价经营主体的行为,要求与本集团其他业务隔离,并对集中报价相关行为负责,同时提出集中报价参与方应明确各自权责义务。这从根源上避免了后续争议,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共同推动电力资源在市场中的高效配置。
三是市场和监管的关系。市场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核心,为资源要素流动提供市场价格信号引导;监管是市场有序运行的必要保障,为经营主体参与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集中式新能源集中报价在放开主体竞价自由度的同时,也潜在地增加了市场力滥用的风险,因此必须辅以相应的市场监管。《通知》着重强调了市场风险防控和监管的重要性,通过事前指标监测、事中报价预警、事后行为分析等一系列措施,构筑起对集中报价主体的全流程监管体系。这将强化“三道防线”建设,守护电力市场健康运行。
三、未来展望:协同推进机制落地,护航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通知》的出台,精准回应了新能源主体的现实关切,通过机制创新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有利于构建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电力市场机制、培育服务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电力市场环境,是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践落地。下一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将根据《通知》有关要求,协同南方五省区电力交易中心,积极推进新能源集中报价机制在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落地实施,并做好机制实施运行情况的监测评估与汇报工作,确保新政策平稳推行,为我国新能源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市场服务保障。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 王鑫根)
责任编辑:江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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