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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民智 立良法 促善治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03:11

通讯员 樊 静  本报记者 乔 欣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抓特色求精细、建机制立良法、重创新保善治,制定修改省级地方性法规34件、废止5件,备案审查各类规范性文件107件,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青海篇章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全面坚持党的领导

准确把握地方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注重“四化四提”,确保党的领导贯穿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四地”建设、民生福祉保障等各项目标任务和立法制度中。首先,是坚持系统化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建立“周五”学习制度,系统化学习党中央关于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各项要求,编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摘编》《人大常用法律法规汇编》,通过集中学习、干部自学、研讨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其次是坚持常态化请示报告,不断提升立法担当。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科学谋划和推进立法工作,坚决做到省委的工作重心在哪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安排要求到哪里,立法工作跟进到哪里。本届以来,经常委会党组同意,向省委请示汇报立法规划计划、法规条例共7次,确保了立法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前进。第三,是坚持制度化把关,不断提优立法质量。将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以及计划外重要立法事项、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审议修改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等,及时向常委会党组进行请示汇报,并根据党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充分发挥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第四是坚持规范化落实,不断提质立法效能。主动适应新时代对立法工作的要求,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中载入党的领导,及时从立法角度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切实将“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主动服务中心大局

以高质量立法赋能高质量发展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立足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定位,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立推动高质量发展之法、立助力全面深化改革之法、立保障民生改善之法。聚焦“国之大者”,生态环保领域立法特色鲜明。牢牢把握“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制定修改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6件,切实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提高生态环保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服务绿色发展,新兴领域立法蓬勃兴起。紧扣产业“四地”建设、推动绿色算电协同发展实际,分析立法需求,确定立法项目,在无上位法可循、无外省市立法可鉴的情况下,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探索新兴领域立法,制定枸杞产业促进、清洁能源产业促进、盐湖产业促进等方面地方性法规5件,为我省枸杞产业、盐湖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更为国家立法进行探索试验,在更高层次上促进盐湖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作出青海应有的贡献。坚持人民至上,民生领域立法务实管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民生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工作,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包虫病防治、反家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援助等条例,持续推进民生领域立法,切实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民生领域立法工作中。法治保障改革有效,民主政治领域立法与时俱进。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人大改革工作,及时把改革主张转化成法治规范,将常委会议事规则、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多部地方性法规列为改革任务,促进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着力拓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新实践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在立法工作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基地、智库专家等为依托,一手抓吸纳汇集,一手抓转化落实,让制定出台的每一部法规都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使立法过程成为满足人民需要、扩大人民参与、接受人民监督的生动民主实践。立足规范化,制度机制保障有力。制定修改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智库专家、立法评估、立法项目征集论证等10余项制度规范,固化提升工作经验成果,细化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确保立法各环节、全流程制度建设有力。注重专业化,借智赋能发展有效。聘请并动态调整省内立法智库专家88名,聘请省外知名专家21名;在原有2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基础上,创造性成立首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究中心,先后开展表决前评估、立法后评估、立项论证等工作,充分调动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有效发挥“外脑”作用,让青海立法更具“智慧”。突出立体化,民主平台建设有形。增补涵盖县乡人大、乡镇政府、基层法检、社区、街道办事处、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基层立法联系点34个,指导市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125个,推广“四借”(借平台、借智、借力、借势)工作法。以立法意见征询为抓手,依托联系点直达基层、直达群众的优势,先后就30余件法律法规草案征求“原汁原味”意见建议千余条,采纳236余条,有效发挥联系点“直通车”作用,推动立法工作更接地气、更具实效、更贴民心。探索多样化,协同联动有声有色。广泛听取省委统战部、省政协、省司法厅意见建议,力求形成立法共识,使法规制度更加公平合理、科学可行、务实管用。首次与省司法厅签订立法工作备忘录,就具体立法工作形成协商机制,同向发力、同题共答、同频共振。连续两年协助省委统战部开展政党协商,连续三届与省政协社法委开展立法协商,扩大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序参与立法、畅通意见表达渠道、广泛凝聚智慧。

始终坚持多点发力

着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新提升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聚焦备案审查工作守正创新,开展了一系列探索实践,为法治青海建设注入强劲动能。首先,是强化制度建设。制定《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从明确工作职责到细化审查方式,从具体备案程序到完善纠错程序,不断增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其次是常态化清理。注重“立改废”工作衔接,先后围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领域集中开展清理工作6轮,有力提高法规清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第三是推动数据库建设。自2023年10月青海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正式上线以来,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全省人大、监委、“两院”四个系统的所有存量和新增的规范性文件已全部入库,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的总体要求。第四是注重队伍建设。及时派员参加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培训班,主动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采用“现场授课+视频直播”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人大干部、备案审查人员进行授课;多次派员为各市州县及乡镇人大干部和“一府一委两院”、政府司法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授课、“键对键”指导、“屏对屏”交流,消除认知上的“盲区”,补齐专业上的“短板”,有效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

提升专业化水平

着力培育高素质立法人才队伍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以立法人才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主线,全链条构建“选育用管”培养体系,为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突出“精选”筑基,构造人才引进“蓄水池”。突出“培育”赋能,素质提升用好“练兵场”。制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实施首办责任制工作规定》,明确每项工作由一名立法干部作为首办责任人,全过程参与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评估等立法环节,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社会各界对法规草案提出的修改建议,强化法规条文设计、立法技术规范运用、利益平衡协调等立法技术培养,要求首办责任人向法工委办公会、法制委员会就所承办事项进行报告,撰写法规草案修改情况汇报、审议结果报告、新法解读、新闻发布会等材料,着力提升首办责任人综合业务能力。突出“善用”提效,激活干事创业“动力源”。坚持“有为者有位”原则,对表现突出、堪当重任的立法干部大胆使用,2名法工委副主任人选优先从内设处室负责人中推荐产生,积极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重要岗位交流任职,委员会现有“80”后处级干部6人。突出“严管”担当,拧紧作风建设“总开关”。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通过教方法、传经验、“你讲我听大家学”等多种方式,实现“老带新、强带弱”。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抓实抓好“三必访、四必问、五必谈”工作机制,注重加强对干部“八小时外”行为监督,切实维护人大立法干部队伍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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