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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07:17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英草卓玛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12月12日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2月1日施行。《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概念和开展业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符合的要求。同时,《办法》也进一步强化了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制度安排。

细化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

托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深化要素市场改革等持续推进,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12月29日,原中国银保监会曾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则是《办法》的正式出台。《办法》共五章49条,包括总则、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推动商业银行秉持诚实守信的法律契约精神,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推动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

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朱伟分析指出,《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将银行托管业务开展中常见行业规则及操作惯例以效力层级更高的专门部门规章规定下来,另一方面通过规定厘清托管的责任和边界,回应了实务中发生的托管合同纠纷及争议,一定程度有效实现与民法典、九民会议纪要以及其他产品规定的衔接,立法技术上也预留其他托管相关规定的出台空间(如《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有助于把控托管业务风险。

列明“负面清单”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托管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服务。

具体到非标准化资产方面,《办法》要求,托管产品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托管业务。评估的内容包括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场影响力等方面,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方面。“商业银行为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职责,管控托管风险。”上述负责人介绍。

与此同时,为有效解决职责边界不清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情况,《办法》列明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商业银行和产品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的固定收益有价证券合格担保品管理业务不在此列)或融资承诺;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禁止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禁止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禁止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相关存量业务,《办法》也给出了3年的执行过渡期,并明确,已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和评估业务风险,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在业内人士看来,这说明监管部门也考虑到了存量托管业务整改的复杂性以及托管业务的创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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