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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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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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种业”)的全资子公司甘肃中垦玉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垦玉”)提供额度为1,177.95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公司与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薯业”)的全资子公司山丹县芋兴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芋兴粉业”)提供额度为2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3.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亚美特节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亚美特”)提供额度为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4.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农服”)提供额度为6,936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5. 公司分别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昌县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亚盛薯业提供额度为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6.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中心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亚盛薯业的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陇兴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兴淀粉”)提供额度为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7. 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种业”)的全资子公司甘肃农垦良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垦良种”)提供额度为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8. 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计公司全资子公司亚盛种业提供额度为1,7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9.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绿鑫”)提供额度为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10.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田园牧歌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田园牧歌”)提供额度为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和2025年9月17日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信用担保的议案》,同意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为全资子公司的贷款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0,000万元的信用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及2025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信用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甘肃中垦玉种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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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丹县芋兴粉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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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甘肃亚盛亚美特节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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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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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甘肃亚盛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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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甘肃亚盛陇兴淀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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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甘肃农垦良种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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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甘肃亚盛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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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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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甘肃亚盛田园牧歌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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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中垦玉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2. 债务人:甘肃中垦玉种业有限公司
3. 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金额:1,177.95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 反担保情况:无
(二)公司为芋兴粉业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2. 债务人:山丹县芋兴粉业有限责任公司
3. 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金额:200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税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聘请第三方进行催收的费用等。
7.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 反担保情况:无
(三)公司为亚盛亚美特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路支行
2. 债务人:甘肃亚盛亚美特节水有限公司
3. 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金额:2,000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审计费、査询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法律规定的延迟履行金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7.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8. 反担保情况:无
(四)公司为亚盛农服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2,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2. 债权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2,436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6)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3. 债权人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路支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1,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审计费、査询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法律规定的延迟履行金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7)反担保情况:无
4. 债权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1,500万元
4)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保证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款项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五)公司为亚盛薯业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路支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4,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审计费、査询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法律规定的延迟履行金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7)反担保情况:无
2. 债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中心支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1,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保证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3. 债权人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昌县支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3,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六)公司为陇兴淀粉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中心支行
2. 债务人:甘肃亚盛陇兴淀粉有限公司
3. 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金额:1,000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保证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7. 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8. 反担保情况:无
(七)公司为农垦良种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路支行
2. 债务人:甘肃农垦良种有限责任公司
3. 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金额:1,000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审计费、査询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法律规定的延迟履行金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7.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8. 反担保情况:无
(八)公司为亚盛种业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7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反担保情况:无
2. 债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1,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在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保证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保证期间: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九)公司为亚盛绿鑫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2. 债务人: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金额:2,000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范围:除了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保证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8. 反担保情况:无
(十)公司为亚盛田园牧歌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2. 债务人:甘肃亚盛田园牧歌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金额:5,000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 保证期间: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8. 反担保情况:无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开展的担保行为,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目的是满足子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信用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被担保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其办理融资业务,保证其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90,555.18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14%。公司无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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