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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投行界传疯了!头部券商高管的大瓜

时间:2025年07月14日 00:01

(转自:券研社)

刚刚,两名某监会发行部前高层,被抓

2025年7月13日,有关部门对中国证监会原法律部副主任吴国舫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查,吴国舫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损害证券监管形象。从证监会离职后仍利用曾担任职务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继续谋取所谓“投资机会”,是政商“旋转门”腐败的典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多人串供,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消费卡,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要求,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丧失廉洁底线,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长期借用他人账户违规买卖股票。以“入股”拟上市公司为名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

另外,相关部门对中国证监会原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李筱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查,李筱强理想信念扭曲,初心染垢变质。利用监管公权力谋取个人利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从证监会离职后仍不知止,是政商“旋转门”腐败的典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消费卡,违规接受宴请,长期无偿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车辆接送服务,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组织观念淡漠,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长期借用他人账户违规买卖股票。以“业务咨询”“投资入股”等名义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

国内首家新设外资100%控股券商的美女总经理突然被免职

报道据知情人士分享,渣打证券董事长陈铭侨从香港突访北京,和美女总经理耿琳交谈后直接吊销其总经理权限,晚上即官宣美女总经理离职。

耿琳,毕业于北京大学,分别于2000年、2022年获得风险管理与保险学学士学位、经济硕士学位。2008年2月加入中金公司DCM部门;2011年8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资本市场部联席主管、董事总经理;2021年8月加入渣打银行候任总经理。

渣打证券是2020年内地取消外资在证券公司中持股比例限制后,首家获批新设立的外资全资控股的证券公司。早于2023年2月,渣打银行宣布拟任命渣打银行金融市场部亚洲区主管陈铭侨担任渣打证券中国董事长,并拟任命耿琳担任渣打证券中国首席执行官。2024年3月22日,渣打证券在北京正式开展业务。

高盛防挖角,拟要求初级银行家定期「效忠」

高盛集团准备推行一项新规定,要求初级银行家(junior bankers)定期宣誓效忠公司,此举旨在应对美国私募股权公司提前18个月从投行初级员工中“抢人”的做法。这意味着,很多年轻人在刚开始投行工作的同时,就已经拿到其他公司的offer,准备随时跳槽。

据彭博社报道,这项尚未公开宣布的新政策将要求新入职的分析师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确认自己仍致力于在高盛发展、并未接受竞争对手的工作邀请。

该举是为了对抗私募公司激进的招聘策略。批评者指出,这种策略被称为“周期内招聘”(on-cycle recruitment),实际上将投行当作免费的人才培训基地。初级分析师通常在投行工作不到一年,学习建模、客户沟通和行业知识后,便跳槽至私募公司,享受更好的工作时间和更高的薪资。投行为初级银行家的招聘、培训、上岗等投入大量资源,但常常在人才尚未产出回报之前就失去他们。

更糟糕的是,一些分析师在接受私募公司offer后,仍在原公司继续参与敏感交易,使他们接触到机密信息,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信息可能对他们未来的雇主有价值。一些私募公司甚至在候选人正式开始分析师项目前就进行接触,进一步加剧了行业内的紧张局势。

这种做法在华尔街引发广泛批评。

上个月,摩根大通就曾警告应届毕业生,如果在入职18个月内接受其他公司的工作邀请,将会被解雇。

摩根大通CEO戴蒙去年9月就曾批评这类招聘行为不道德,他说:“这会让年轻人陷入非常糟糕的境地,我认为这是错误的。这也让我们陷入困境和冲突之中。你已经在别的地方上班了,却还要处理高度机密的信息。”

差不多在同一时间,阿波罗全球管理公司宣布,不会对2027届的分析师候选人进行面试或发出offer。

阿波罗CEO罗文对此解释称:“要求学生在尚未了解所有选项之前就做出职业决定,对他们本人和整个行业都没有好处。”

尽管私募巨头Apollo、General Atlantic和TPG今年表示不会再提前挖人,金融时报昨日也称未发现其他私募公司继续这么做,但猎头仍称这场“提前挖角战”可能卷土重来。一位猎头指出,如果真的开打,选择不参与的初级银行家将面临“职业前途受限”

据报道,高盛将实施新政策,要求初级银行家定期重申对公司的承诺。一位高盛发言人表示:“我们致力于营造一个员工遵守道德操守、符合公司所有政策的文化。”

“周期内招聘”的做法还迫使初级银行家在刚入职几天、甚至几个小时内就做出重大职业决定,在尚未真正获得工作经验或评估自身选择之前就必须决定未来。

那些需要更多时间来做出明智决定、或缺乏人脉资源的人可能会被淘汰;而在任期内才培养出相关技能或兴趣的分析师,也可能错失顶尖机会,形成“早动者受益”的现象,而不是让更合适的人才脱颖而出。

这一仓促的流程也会对候选人造成巨大压力,他们常常被迫深夜接受面试。这也可能制造出一种虚假的紧迫感,迫使候选人迅速接受offer,从而错过更适合自己的机会。

高盛的新声明制度将使其初级员工难以接受提前三个月以上入职的新工作,但入职时间更短的offer仍属“安全范围”。据猎头介绍,高盛通常对初级员工设有最长一个月的离职通知期。不过,考虑跳槽的高盛员工,可能会把这每季度一次的声明会议,当作每季度一次的辞职机会。

高盛一方面强调强大的校友网络和“回归员工”文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在维护在职员工与离职员工关系之间取得平衡。

高盛近年来一直面临留住初级银行家的挑战,这些员工抱怨工作时间过长、工作压力大。高盛的初级银行家报告称,他们的工作时间常常在每周95至105小时之间。有些人表示每天只能睡五个小时,凌晨3点才能入睡。

港交所一改作风,周末节假日照样联系投行

在香港夺得2025上半年全球新股集资王宝座的背后,港交所一改作风。

致同(宁德时代香港IPO审计师)香港审计主管合伙人及人与文化主管合伙人吴嘉江(Steve Ng)在接受访谈时透露,以前做IPO(首次公开招股)时,监管机构很少在假期或非办工时间「搵我地(找我们)」,但现时周六、日及红日(粤语中对法定假日或公众假期的通俗称呼)都会致电联络投行,「有时可能一早8、9点都会打,或者(下午)6点后」,形容现时的做事模式基本上与内地相似,「很拼搏,不是很放假」。

不过,他最近与投行倾谈时,他们指内地境外上市备案需时约4个月,「现在就卡在这里」。

香港于2024年10月优化上市审批流程,他指现在监管机构发出首封书面回复后,港交所或证监会可能会每日与投行致电以作指导,另会将第一轮的书面问题谈一遍,确认投行知道监管机构的询问,故进展快了很多。

此外,科企专线今年5月推出,同时允许特专科技公司(18C)及生物科技公司(18A)可以选择以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请。他表示,由于政策刚出台,所以暂时新上市申请尚未决定到是否以保密方式递交,又补充该措施是保护有潜力公司的商业机密。

至于科企专线方面,以往投行想向港交所探讨一些事项时,需要写一封咨询信,并列名上市发行人的名称,变相港交所可「留底」,若当时与最后呈现的说话不一致时便「无弯转」。但现时投行可以通过科企专线,不用开名、亦没有那么正式,「打过去,他会跟你谈」。他续指,此肯定是好事,形容「起码你打电话问功课都有途径,而不是每次都要找律师、投行,那么正式去写一大堆东西,然后再去问」。

常州又哭了!常州本地券商东海证券被罚没6000万!

7月7日,东海证券披露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在担任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项目中,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在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中未勤勉尽责,包括:未为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重新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证监会拟决定对东海证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500万元,并处以4500万元的罚款。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收到日期:2025年7月3日

生效日期:2025年6月27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未勤勉尽责。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3015号)。具体详见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海证券在担任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项目中,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在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中未勤勉尽责,包括:未为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重新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海证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情形。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东海证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500万元,并处以4500万元的罚款。

根据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东海证券实施的行政处罚,东海证券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定。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内容与处罚,公司诚恳接受并将深刻反思,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55号)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7日

正当壮年的上市公司董事长 离奇坠楼

A股上市公司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61)发布公告称,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沈康明先生于近日不幸去世。公司及董事会对沈康明先生的去世致以哀悼,并向其家人表示慰问。

两名注册会计师配合财务造假被判入狱

两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朱某某和刘某某)因为帮上市公司造假被判刑的事。总结关键点:

案件核心:

造假手法

上市公司A想发债券,但子公司B的影视剧收入不够达标。

于是B20193月和空壳公司D签了份假合同,故意把日期倒签回201812月,硬把5500万收入塞进2018年财报。

虚增收入3.58亿、利润1.45亿(占实际30%以上),骗过了债券发行审核。

审计师干了啥

朱某某(合伙人)和刘某某(项目经理)明知合同是倒签的假货,却配合演戏:

教企业用投资份额转让合同代替原合同(原合同无法确认收入);

审核并认可假合同模板;

要求企业收回已发给真客户(C公司)的审计询证函(毁灭矛盾证据);

故意不在审计底稿中留任何原合同痕迹;

最终出具了干净的审计报告。

事务所收了70万审计费,两人分赃10万多。

法院怎么判的?

关键判决理由:

朱某某不认罪?法院打脸!

微信记录、同案口供等铁证显示:

他亲自指导造假方案(换合同类型、收询证函);

催交假材料时明知时间对不上;

故意不把矛盾证据放进底稿——根本装不了无辜。

刘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他老实认罪+退部分赃款,刑期比朱某某短半年。

不认“从犯”“立功”?法院驳回!

刘某某提“我只是小兵”“我见义勇为”,但法院认定:

他是核心执行者(非从犯);

制止他人违法立功(但量刑时酌情鼓励)。

血泪教训(审计同行必看):

别伸手! 配合企业造假=亲手给自己判刑。

别侥幸! 微信催造假材料、教企业换合同、删证据——全是铁证。

认罪趁早! 刘某某认罪判11个月,朱某某嘴硬判15个月。

赃款烫手! 两人分10万却要罚21万(罚金+追赃),倒贴坐牢。

核心警示:

审计师的笔不是橡皮擦,是照妖镜——敢把假的写成真的,监狱大门就敢为你敞开。

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依法依规披露信息是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其中,会计、审计、法律、保荐、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通过提供专业、独立服务,发挥了重要的审核把关作用。但是,也有部分中介组织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破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依法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中的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效,警示引导中介组织人员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履职,更好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等3件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案例二

朱某军、刘某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关键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年报审计  财务造假  一案双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军、刘某军,均系中某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某所”)注册会计师。

北京京某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京某文化”)委托中某所对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朱某军、刘某军受中某所委派,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2018年11月,京某文化的子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影视剧播映合同,由于未取得播放许可证,项目收益不能确认为京某文化2018年收入。为满足京某文化后续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京某文化董事长宋某等人指使公司人员另找公司签订新合同代替旧合同,虚假确认收入。审计过程中,朱某军、刘某军提出签订投资份额合同代替播映合同并倒签日期的建议,并帮助审核虚假合同、修改审计底稿以符合审计要求,使上述项目收益被确认为2018年度公司收入。

最终,朱某军、刘某军以中某所的名义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京某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58亿元,虚增利润1.45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总额和利润总额的42.5%、53.5%。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10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以宋某等人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审计人员朱某军、刘某军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嫌疑,依法移送案件线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对朱某军、刘某军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

2024年8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以朱某军、刘某军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朱某军、刘某军在审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过程中,利用专业知识帮助公司以合同造假的方式虚增业绩,并据此出具内容不实的审计报告予以公开披露,同时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由于本案发生于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均应适用刑法修正前的规定。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法定刑更重,应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8月1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朱某军、刘某军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军、刘某军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朱某军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处刘某军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一是财务造假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应当坚持一案双查、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财务造假案件审查相关违规披露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同时,还应依法审查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涉嫌犯罪行为。在介入侦查、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时,要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仔细筛选甄别线索。发现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实现对财务造假全链条依法打击。

二是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向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用于公开披露,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内容准确定罪处罚。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或者证券发行过程中,中介组织人员直接参与企业财务造假,实施包括策划造假方案、篡改财务数据、伪造审计证据等帮助行为,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用于公开披露,具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或者欺诈发行证券共同故意的,同时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者欺诈发行证券罪共犯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朱某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由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发布日期2025-06-2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案发前系E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案发前系E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会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刑诉〔202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248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官周雪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A公司于2019年初筹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因其子公司B公司与C公司签署的某影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未达到2018年收入的条件,可能会影响可转债的发行。为满足债券发行业绩要求,20193月,B公司与D公司就某影视剧项目签署虚假投资份额转让合同,并将合同签署日期倒签至201812月,以将该项目收益确认为A公司2018年度的业务收入。

201812月至20193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受E会计师事务所委派,为A公司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在明知A公司意图虚增2018年度业务收入的情况下,配合完成上述合同造假行为,并以E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A公司审计报告,致使A公司发布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人民币35800余万元,虚增利润人民币14500余万元,两项虚构数额均占实际数额30%以上。A公司支付E会计师事务所上述审计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0万元,朱某某、刘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

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于20241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A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某影视剧转让协议等书证,同案陈某1、贾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书为: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在本院审理期间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当庭辩解称,其没有犯罪故意,对财务造假不明知,其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第一,本案证明朱某某明知且配合造假的事实不清。第二,朱某某没有配合造假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采取了相应的审计措施。第三,朱某某在审计活动中实际获得的收入不应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第四,朱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和罚金。建议法院依法宣告朱某某无罪。如对朱某某作出有罪判决,也应考虑朱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退缴违法所得等,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第一,刘某某参与的跨期确认收入行为本身性质较轻,且整体从属于、轻于同案人员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应当在量刑上予以体现;第二,刘某某在本案中所处地位低、发挥作用小、主观恶性小,应当认定为从犯;第三,刘某某具有立功、自首等诸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对刘某某在有期徒刑79个月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A公司于2019年初筹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因其子公司B公司与C公司签署的某影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未达到2018年收入的条件,可能会影响可转债的发行。为满足债券发行业绩要求,20193月,B公司与D公司就某影视剧项目签署虚假投资份额转让合同,并将合同签署日期倒签至201812月,以将该项目收益确认为A公司2018年度的业务收入。

201812月至20193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受E会计师事务所委派,为A公司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在明知A公司意图虚增2018年度业务收入的情况下,配合完成上述合同造假行为,并以E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A公司审计报告,致使A公司发布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人民币358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虚增利润14500余万元,两项虚构数额均占实际数额30%以上。A公司支付E会计师事务所上述审计服务费共计70万元,朱某某获利42000元、刘某某获利60850元。

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于202413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及预交罚金共计5.1万元,刘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1.同案张某(案发前系A公司董事、副总裁)的供述:A公司和会计师召开了审计协调会,结论是B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确认收入,B公司负责人、陈某1提出换一个公司签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朱某某要求把发给C公司的询证函要回来,同时与C公司签署终止协议。倒签合同是为了达到可转债发行标准。

2.同案贾某(案发前系A公司财务部经理)的供述:审计师在审计协调会上明确提出,某影视剧还没有取得播放许可证,与C公司的协议不能在2018年确认收入,如果签订投资份额卖断协议就能确认收入。B公司负责人说找另一家公司签转让投资份额的协议。审计沟通微信群中刘某某发送所需审计证据是找一个新公司签合同的方案所需的材料,包括与C公司撤销原合同和要回发给C公司的询证函。陈某1给我发过一个转让投资份额的协议模板,我打印出来给审计老师看了,审计老师看完说没问题,我就告诉陈某1可以使用这个模板。

3.同案陈某1(案发前系A公司电视剧事业部总经理、B公司副总经理)的供述:A公司当年的工作重点是发可转债,要求必须达到目标利润3.2亿元,朱某某等人也负责A公司发可转债的业务。A公司和会计师召开审计协调会,朱某某说转让某影视剧给C公司这个项目在年报中如果确认收入,证监会相关部门会来详细审核年报合同,到时不但可转债发不成,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承担违法风险。会议最终结论是出售某影视剧版权的协议无法确认收入,B公司负责人说找人帮忙签个协议。当时的A方案是找C公司改合同,B方案是B公司负责人说的再找一家公司重新签合同,因为C公司是上市公司,改合同有难度,而且询证函也已经发出了,最终决定使用B方案。与新买方签订卖断B公司所持有某影视剧全部投资份额合同是审计师提出来的,需要尽快取得相关文件以确保按时出具年报。因为与C公司的合同无法确认收入,A公司的年报延期发布了。为防止审计师再次提出异议,我按照审计师要求找了一个转让投资份额的模板发给了贾某,后贾某告诉我审计师同意使用这个模板。终止协议应该是经过审计师审核过的。将已经发出的询证函要回来太反常了,正常发出的询证函都要放入审计底稿,但如果C公司的询证函放入审计底稿,就无法解释与D公司的协议了。我将要回来的询证函交给刘某某后,A公司2018年年报就发布了。

4.同案陈某2(案发前系A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供述:年报协调会上,朱某某提出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某影视剧合同无法确认收入。B公司负责人提出换个公司再签一份转让合同,等下一次年会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材料。

5.同案周某(案发前系某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供述:B公司负责人联系我,让我以D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署某影视剧虚假投资份额转让合同,D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转让费用来自B公司负责人。

6.证人沈某(案发前系D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我是D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周某。

7.证人段某(A公司财务副总经理、B公司财务总监)的证言证明:B公司有资金进来都会上交给A公司,用钱的时候再向A公司借款,都记往来款。B公司缴纳3205万的税,用的是D公司转来的5500万,缴税的钱也要经过A公司审批才能用,刨去缴税剩下的应该都上交了。

8.独占专有不可撤销授权许可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协议证明:201811月,B公司与C公司签订《独占专有不可撤销授权许可协议》,约定将某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视播映权以及其他权利授权C公司。后双方签署终止协议。

9.投资份额转让协议证明:B公司与D公司签订某影视剧投资份额转让合同,落款日期为20181210日。

10.银行交易流水及所附审计报告证明D公司与B公司等之间转账情况。

11.A公司关于公司内控流程及审批权限的补充规定、关于公司组织结构变动及管理层分工的通知、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获得证监会受理的公告、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债并撤回申请文书的公告等证明:A公司发行可转债对2018年年度业绩有一定要求,A公司于2019年撤回可转债申请。

1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

1)审计沟通群微信群成员有贾某、张某、陈某1、朱某某、刘某某、宿某。该聊天记录主要内容:刘某某多次发送B公司2018年审所需审计资料清单,要求B公司与C公司终止原某影视剧合同的协议,收回对C公司发出的询证函及提交收款凭证等。

2)陈某1与贾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陈某1发送乙方和日期空白的某影视剧投资份额转让协议给贾某,称这是B方案对应的协议,并让贾某给会计师审核。

3)陈某1B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陈某1B公司需提供的审计材料清单截图及《独占专有不可撤销授权许可协议》图片发送给B公司负责人,图片右上角标注“审计要求为:填合适时间;彩打一份;B公司盖章,负责人签字;注明什么时间提供原件给审计”。

13.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回单、银行个人汇款委托书证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E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对朱某某、刘某某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14.E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函、授权书、审计底稿及所附2018年《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小结、客户访谈记录、审计服务费发票等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全程参与A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的工作情况。该审计底稿中并未体现C公司相关合同及发给C公司的询证函。朱某某、刘某某署名出具A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A公司支付E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费70万元,其中,朱某某获得4.2万元、刘某某获得6.085万元。

15.A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A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证明:A公司发布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35800余万元,虚增利润14500余万元,两项虚构数额均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16.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共同制止了一起违法行为。

17.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立案情况及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情况。

18.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身份信息情况。

19.银行转账记录、银行个人汇款委托书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及预交罚金5.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20.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E会计师事务所负责A公司2005年到2018年年报审计工作,我是2018年的负责人,负责项目整体工作,刘某某负责财务报告以及B公司相关工作。我和刘某某是年报签字会计师。20191月,我们在年审过程中发现了B公司和C公司就某影视剧网络播放权转让的相关协议及凭证,并向C公司发了项目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的询证函。审计协调会上,因协议中转让的是某影视剧网络播放权,2018年该项目未取得播映许可证,我们明确表示不能确认相关收入。20192月底,陈某1跟我说B公司将某影视剧投资份额转让出去了,我们提出来这两份协议有矛盾,无法确认收入,陈某1说他们去和C公司签订终止协议,经过再三催促,B公司才把终止协议拿过来,所以终止协议肯定是倒签。3月初,我看到了B公司与D公司的协议,落款日期是20181210日,我不知道协议是倒签的。在多次催促下,B公司还迟迟无法提供新合同,我们也怀疑合同的真假。B公司在未与C公司签订终止协议的情况下与D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是矛盾的。出年报之前,我只要把两份协议之间的矛盾解除就行了,签订终止协议后就可以确认收入了,所以我不关心倒签的事。B公司将要回的询证函给了我们。收到终止协议后我们出具了财报,322A公司发布了年报。

2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812月底,我们拿到B公司某影视剧项目与C公司的合同复印件,给C公司发了询证函。20191月拿到合同原件后,我和朱某某认为这个合同不能确认2018年收入,就跟贾某提出来了。贾某、B公司负责人轮流做工作让我们确认收入,我们不同意。审计协调会上,B公司负责人提出还有一份新合同可以确认收入。朱某某让把新合同资料给我们,C公司的合同就不认了。之后朱某某上楼继续沟通,回来说A公司有一份销售投资份额的新合同。我心里明白这个合同肯定是倒签的,A公司不可能同时签署两个合同。朱某某让我准备一份审计资料清单,当天我就把清单发到审计沟通群里了,里面提到关于“新合同、新公司、新客户”等内容是因为不知道对方客户的情况。3月初,贾某拿合同模板来征求朱某某的意见,朱某某同意。当晚陈某1就给了我们盖着D公司和B公司章的合同原件,我们开始后续审计程序,发询证函和访谈。朱某某知道合同是假的,他是主导,而且见到的合同模板上没有签字盖章,肯定是后面倒签的。如果2018年就已经签好了,应该在开会提出有新合同后就马上给我们。朱某某提出必须终止原合同,把询证函收回。因为C公司的合同不在审计底稿中,如果底稿出现询证函就矛盾了,说明公司在2018年违规调账。

综合控辩双方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是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是否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故意;二是刘某某的量刑情节认定;三是朱某某、刘某某的违法所得认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故意

首先,在案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同案张某、贾某、陈某1、陈某2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在20192月审计协调会上,二被告人向A公司一方提出与C公司签订某影视剧项目播映权转让合同无法确认2018年收入。B公司负责人员提出重新签一份新合同代替旧合同,朱某某提出新合同内容应为投资份额转让合同。二被告人亦供述此时已经怀疑新合同的真实性。

其次,同案陈某1、贾某的供述及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审计微信群聊天记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在审计协调会后,陈某1提供给贾某一份乙方空白的份额转让合同模板让贾某打印交给被告人朱某某审核,朱某某认可该模板符合2018年收入确认条件。在之后一段时间的审计微信群聊中,二被告人催促A公司提交审计所需新合同,并不知晓新合同相对方的情况,也不能开展后续询证、访谈等审计程序。直至201934日,A公司向二被告人提交乙方为D公司的份额转让合同,二被告人才在群聊中用“D公司”替代“新公司”描述该乙方。被告人刘某某亦供述二被告人明确知晓与D公司签署的合同系倒签至201812月。

最后,同案陈某1、贾某等人的供述、审计微信群聊天记录、审计底稿及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为避免在审计底稿中留下矛盾,朱某某要求A公司将发给C公司的询证函取回,并签署终止协议。期间,二被告人反复催促A公司一方提交上述材料。最终,二被告人并未将C公司相关合同及询证函放入审计底稿。上述情况足以证明二被告人帮助A公司掩饰合同造假的事实,亦能证明二被告人对财务造假行为是明知的。

综合上述证据,结合本案中审计报告延期出具的情况、审计过程中的明显异常现象、一般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朱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朱某某辩护人所提相关申请,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二、被告人刘某某的量刑情节认定

首先,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不能认定为从犯。刘某某作为出具审计证明文件的审核人、负责人之一,在明知存在合同造假的情况下,直接参与实施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其行为是虚假证明文件形成的重要、关键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对于刘某某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考虑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实际作用小于被告人朱某某,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其次,被告人刘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刘某某虽经电话通知到案,但到案后前几次供述并未如实供述其与朱某某二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对于刘某某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被告人刘某某不具有立功表现。刘某某虽参与制止他人违法行为,但结合刘某某在降低危险程度中的地位、作用、因果关系,不能据此认定刘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对于刘某某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刘某某的行为具有正面意义,应当予以肯定,故本院在量刑时将酌情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的违法所得认定

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出具的审计报告系一个整体文件,因出具该份虚假审计报告所获得的利益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故对于二被告人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另,关于二被告人辩护人所提E会计师事务所代为退缴违法所得的意见,经查,行政机关虽对E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没收业务收入的行政处罚,但二被告人并未将各自违法所得退回E会计师事务所,故本院对于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在羁押期间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相关量刑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二被告人在行政处罚阶段已足额缴纳罚款,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在案款物一并予以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130日起至2025629日止。已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折抵罚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130日起至20241229日止。已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折抵罚金。)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及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零八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朱某某退缴在案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及被告人刘某某退缴在案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用于执行判决主文第三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85后投行男转型董秘后,被抓了

瑞康医药发布公告,7月1日,公司收到济南市济阳区监察委员会的通知,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副总裁李喆被济南市济阳区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措施。

瑞康医药表示,因李喆在留置期间不能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李喆被留置期间,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王秀婷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目前,公司已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妥善安排。

李喆,1986年出生,硕士学历,历任加拿大永明金融蒙特利尔分部理财顾问、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多伦多分部基金管理专员、国金证券上海承销保荐分公司投行项目经理李喆曾作为一名投行项目经理,在2019年加入瑞康医药成功完成转型,2023年成为公司董事、董秘兼副总裁。

头部券商首席转型做厨师

吴骁宇,上海对外贸易学院金融学本科,美国本特利大学金融学硕士。2009年8月至2011年6月曾任职于湘财证券,担任纺织服装分析师;11年6月至15年2月就职于民生证券,担任纺织服装高级分析师,2015年2月至2016年9月就职于中泰证券,担任纺织服装和轻工行业负责人;2016年9月到18年,任职于天风证券,担任纺织服装行业首席分析师。

他表示,以前在券商研究的是服装赛道,路演、PPT做的飞起,年薪百万不是梦;结果现在,天天研究的是哪个食材好,哪个更好卖,这锅老火汤要煨足几个钟。从首席分析师到首席煨汤师这跨度,自己都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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