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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5号发布不足1个月,五家 A 股可转债补税过亿!认真学习证监会下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

时间:2025年08月07日 06:24

2025-08-06道恩股份002838关于缴纳税款的公告1614.76

2025-08-05华森制药002907关于公司缴纳税款的公告1001.95

2025-07-26恩捷股份002812关于缴纳税款的公告3373.01

2025-07-22上海沪工603131关于公司缴纳税款的公告1091.31

2025-07-15君禾股份603617君禾股份关于缴纳税款的公告4182.26

这五家公司都因为之前“可转债”(一种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债券)的利息支出在“做账”(会计处理)和“报税”(税务处理)上采用了不同的规则,导致过去少交了一些企业所得税。现在它们自查发现了这个问题,就把少交的税连同滞纳金(罚款性质的利息)一起补上了。

具体到每家公司的情况:

1、道恩股份:

少交/补了啥? 企业所得税 1187.36 + 滞纳金427.40 = 总共 1614.76

为啥少交? 可转债利息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不一致。

对过去报表有影响吗? 没有,不需要改过去的财报数字。

对今年(2025)利润影响? 这1614.76万直接从2025年的利润里扣掉(预计减少2025年股东净利润1614.76万)。

交了吗? 已交清。

2、华森制药:

少交/补了啥? 企业所得税 717.47 + 滞纳金284.48 = 总共 1001.95

为啥少交? 可转债利息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不一致。

对过去报表有影响吗? 没有,不需要改过去的财报数字。

对今年(2025)利润影响? 这1001.95万直接从2025年的利润里扣掉(预计减少2025年股东净利润1001.95万)。

交了吗? 已交清,税务局没额外罚款。

额外说明: 这事不影响公司正常做生意。

3、恩捷股份:

少交/补了啥? 企业所得税 2243.20 + 滞纳金1129.81 = 总共 3373.01

为啥少交? 可转债利息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不一致。

对过去报表有影响吗? 没有,不需要改过去的财报数字。

对今年(2025)利润影响? 这3373.01万直接从2025年的利润里扣掉(预计减少2025年股东净利润3373.01万)。

交了吗? 已交清。

4、君禾股份:

少交/补了啥? 企业所得税 713.31 + 滞纳金378.00 = 总共 1091.31

啥时候的事? 主要涉及2020年到2022年。

为啥少交? 可转债利息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不一致。

对过去报表有影响吗? 没有,不需要改过去的财报数字。

对今年(2025)利润影响? 这1091.31万直接从2025年的利润里扣掉(预计减少2025年股东净利润1091.31万)。

交了吗? 已交清。

5孚日股份

少交/补了啥? 企业所得税 2920.73 + 滞纳金1261.52 = 总共 4182.26

啥时候的事? 主要涉及2021年到2023年。

为啥少交? 可转债利息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不一致。

对过去报表有影响吗? 没有,不需要改过去的财报数字。

对今年(2025)利润影响? 这4182.26万直接从2025年的利润里扣掉(预计减少2025年股东净利润4182.26万)。

交了吗? 已按要求交清。

总结一下关键点:

原因一致: 都是因为“可转债”的利息支出,公司在做账时算进去了(减少会计利润),但在过去报税时可能没完全按税务局的要求扣减(导致税务利润偏高,少交了税)。

处理方式一致:

补缴少交的企业所得税。

缴纳因此产生的滞纳金(相当于罚款利息)。

强调这不是“做错账”,所以不需要修改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

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全部算作2025年当年的费用/损失,会直接减少公司2025年报告给股东的净利润。

现状一致: 所有公司都声称已经把钱补缴完毕。

对投资者的提醒: 公司都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个事项会导致2025年利润减少的风险。

简单理解对公司的影响: 相当于公司在2025年突然多了一笔“额外开支”(补税+罚款),这笔钱会吃掉一部分2025年本来能赚的利润。公司认为这钱是过去该交但没交的,不算做假账,所以不用改以前的成绩单,但今年的“零花钱”要扣掉这笔。

证券代码:002838证券简称:道恩股份公告编号:2025-098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缴纳税款的公告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对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开展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在日常税务合规自查过程中结合718证监会下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财税处理进行了专项复核。经自查确认,因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费用的税会处理差异,公司需补缴企业所得税1,187.36万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427.4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1,614.76万元补缴完毕。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2025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14.76 万元,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86日 

证券代码:002907证券简称:华森制药公告编号:2025-062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缴纳税款的公告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对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开展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在日常税务合规自查过程中,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财税处理进行了专项复核,经全面自查确认,因可转债利息费用的税会处理差异,需补缴企业所得税7,174,740.43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844,784.58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 2025 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19,525.01元,最终财务数据以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持续加强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加强税务等专业知识培训和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84

公告编号:2025-118 证券代码:002812债券代码:128095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缴纳税款的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对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开展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在日常税务合规自查过程中,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财税处理进行了专项复核。经自查确认,因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费用的税会处理差异,公司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243.20万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1,129.81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3,373.01万元补缴完毕。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2025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73.01万元,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公告编号:2025-042证券代码:603131债券代码:113593

证券简称:上海沪工债券简称:沪工转债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缴纳税款的公告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对相关涉税事项开展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自查,因对利息费用的税会处理差异,公司需补缴企业所得税6,086,083.46 元,需缴纳滞纳金1,377,905.31 元,合计需缴纳 7,463,988.77元。

二、缴纳税款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完毕,不涉及税务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费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缴纳上述税费及滞纳金将计入公司2025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减少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63,988.77元,最终以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722

证券代码:603617证券简称:君禾股份公告编号:2025-041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缴纳税款的公告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对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开展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在日常税务合规自查过程中,对2020年度-2022年度可转债相关财税处理进行了专项复核。经全面自查确认,因可转债利息费用的税会处理差异,需补缴企业所得税713.31万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378.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补缴企业所得税713.31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378.00万元,合计1,091.31万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2025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91.31万元,最终财务数据以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同时组织财务部门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税务知识,加强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715

【北京,2025719日】 为持续完善资本市场会计监管规则体系,推动上市公司等经营主体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于今日正式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针对近期市场反映集中、实务中存在理解偏差和分歧的八大会计处理问题,明确了具体的监管适用口径,旨在促进会计准则在资本市场的一致、有效执行。

5-1 废弃电器拆解补贴:是白给的钱还是干活挣的钱?

问题: 企业拆废电器拿政府补贴,这钱算政府白给的补助(进利润表“其他收益”)还是干活挣的服务费(进利润表“收入”)?

答案: 是干活挣的钱! 政府让你拆废电器是为了环保,这补贴就是你提供拆解服务的报酬。所以,这钱要算作收入,不能当白给的补助。要合理估计能拿多少补贴,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就确认收入。

5-2 合作安排:对方是合作伙伴还是客户?

问题: 两家公司签合作协议(比如共同研发药品),其中一方付钱给另一方(比如专利许可费),这算不算客户关系?收钱方要不要按“收入”准则确认这笔钱?

答案: 关键看是不是“卖东西”。 如果合作中,一方明确地把日常经营产出的东西(比如专利许可)的控制权交给了另一方,并为此收钱(不管固定还是浮动的),那另一方就是客户,收的钱就得按收入准则确认收入。例子:药企A把某药品在特定区域的开发销售权卖给/许可给药企BA收许可费,这就是客户关系,A要确认收入。

5-3 活干完了又打折:是销售变更还是债主发善心?

问题: 活干完了,钱也挂账上了(应收账款),后来客户说钱给不了那么多要打折(减让对价),这账怎么调?

答案: 分情况!

情况一(销售相关): 打折是因为东西没卖好、质量有点小问题、或者市场价格大跌了(比如卖的东西有退货条款、有点瑕疵、市场价崩了),这属于销售合同本身的问题。要么当作合同变更(改合同),要么重新估计可变对价(原来估计的能收回的钱变少了),按收入准则调整收入和应收账款。

情况二(纯资金困难): 打折纯粹是因为客户没钱还债了(跟当初卖的东西好坏、市场价无关),这属于债主发善心减免债务。要按债务重组处理(比如确认损失)。

5-4 卖完专利又续约:新钱新账

问题: 公司卖了个专利许可(比如5年),一次性收了一大笔钱。过了3年,客户想再续5年,又给一笔钱。续约这笔钱啥时候算收入?

答案: 新合同,新开始! 续约相当于签了个新合同。新收的钱,要在新的许可期开始那天才能确认收入。不能因为合同签了就马上算收入,也不能跟之前那笔钱混在一起摊。因为客户只有从新许可期开始才能用这个专利赚钱。

5-5 买了信用保险:算不算坏账保障?

问题: 公司给一堆应收账款(债权组合)买了信用保险(保坏账的)。算某笔具体应收账款可能收不回来多少钱(预期信用损失)时,能不能把这笔账对应的保险理赔算进去?

答案: 组合保险,不算单笔! 这个保险是保整个“篮子”里的债权的,理赔有总额限制或免赔额,单笔能赔多少要看整个篮子的情况。所以,在计算单笔应收账款可能损失多少时,不能考虑这个保险。这个保险本身,只有在基本确定能拿到理赔且金额靠谱时,才能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其他应收款或类似)。

5-6 给“兄弟公司”的业绩补偿:别往自己兜里揣

问题: 公司A投资了联营企业B(持股20%-50%,有重大影响)。投资时和B的大股东(母公司)签了对赌协议:如果B没达到业绩目标,大股东要直接掏钱给B(不是给A)作为补偿。A能不能把这笔可能收到的补偿算成自己的收益?

答案: A不能算!钱是给B的! A没有直接拿钱的合同权利,这笔钱是B的大股东给B的。对B来说,这钱相当于大股东给B“输血”(资本性投入),B应该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计入资本公积(所有者权益)。A作为投资者,只能按权益法核算,在B的资本公积增加时,相应增加自己账上对B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也计入资本公积),不能确认金融资产或当期损益。

5-7 卖掉子公司:内部“虚”利润变“实”利润

问题: 以前母公司卖东西给子公司(逆流交易),东西还在子公司手里没卖出去,合并报表里把这部分内部赚的钱(未实现利润)抵销了。现在把子公司卖了,这笔当初抵销的“虚”利润怎么处理?

答案: 该实现的实现了! 卖掉子公司,等于当初留在子公司账上那部分东西(带着未实现利润)也一起卖出去了,利润就真实实现了。在卖子公司那年的合并报表里,要把这部分以前抵销的未实现利润加回到卖子公司的投资收益里去,同时调整卖掉时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当于把抵销的影响转回来)。

5-8 发可转债:税务和会计的“时间差”要记账

问题: 公司发了可转债(能转成股票的债券),会计上把它拆成负债(债券)和权益(转股权)两部分。负债部分账面价值(比如按折现算的)小于税务上认可的金额(通常是票面金额),产生了税务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要不要为这个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记哪里?

答案: 要确认!记股东权益! 这个税务差异主要是因为会计把一部分价值分给了权益(转股权)导致的,不符合免税条件。所以公司需要确认一个递延所得税负债。因为这个差异产生于权益交易(发可转债时拆权益部分),所以这个负债的初始影响不进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后续随着负债部分利息费用的摊销,再把这部分递延税的影响逐步转到损益里去。

总结一下这份指引的核心思想:

实质重于形式: 别光看合同名字,要看交易的经济实质(比如补贴是白给还是服务费?合作是共同冒险还是买卖?)。

权责发生制: 钱什么时候该算收入/费用/资产/负债,要看权利责任什么时候转移或形成(比如续约收入新期开始算)。

谨慎性: 算坏账时保险理赔不确定就别提前算;业绩补偿没到自己兜里就别惦记。

清晰区分: 销售问题归销售准则(收入、合同变更),债务问题归债务重组;组合保险和单笔债权分开看;税务差异来自权益交易就先放权益。

实现原则: 内部没卖出去的利润不算数,真卖出去了(处置子公司)才能算。

证监会出这个指引,就是为了让大家在这些容易混淆、操作不一的地方,能按统一、合理的原则处理,让财报更真实可比。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

为持续完善资本市场会计监管规则体系,推动资本市场经营主体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近期市场反映较多的会计实务问题进行梳理,研究起草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

附件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

附件2: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的说明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

5-1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相关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

5-2合作安排中是否包含客户合同关系.

5-3履约完毕后减让合同对价的会计处理

5-4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后续变动的会计处理

5-5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是否应考虑信用保险

5-6直接支付给联营企业的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

5-7处置或视同处置子公司时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

5-8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5-1 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相关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应区分政府补助、政府购买商品或服务、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等交易进行处理。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具备“无偿性”特征。政府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惠性交易,如果企业自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与企业提供给政府的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收入准则。实践中,企业应具体结合业务特点、行业政策、补贴性质等,对从政府获取的经济资源性质进行分析判断。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相关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处理意见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回收处理企业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获取相应政府补贴款项。对于从事该业务的企业而言,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其日常经营活动,主要服务于政府实现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的目标。企业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除获得拆解物销售等收入之外,还可获得政府补贴,该政府补贴实质上为企业向政府提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服务而收取的对价,不具有无偿性。企业应按照收入准则规定,结合政府补贴政策规定、自身业务开展情况等,对未来可能获得的补贴金额进行合理估计,并考虑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将其确认为收入。

5-2 合作安排中是否包含客户合同关系

收入准则中所指的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如果合同对方与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参与一项活动,共同分担相关活动产生的风险或收益,而不是获取企业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则该合同对方不是企业的客户,相关合同也不属于收入准则规范范围。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签订的合作安排合同中是否包含客户合同关系,相关合同是否属于收入准则规范范围,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处理意见如下:

合作安排的合同中是否包含客户合同关系,需要判断公司是否会基于可单独区分的安排(或安排中的组成部分)将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另一合作方。例如,医药研发企业拥有某款已进入临床试验阶段但尚未完成研发的药品,该企业与另一制药企业就上述药品的后续研发、生产和商业化活动达成合作安排。在合作安排中,医药研发企业将该药品在部分特定区域内开展后续研发、生产和商业化运营的权利授予许可给制药企业,并向其交付必要的技术资料用于上述许可权利范围内的活动;医药研发企业仍保留该药品的专利权以及在剩余非授权区域内的研发、生产和商业化权利。在上述合作安排中,制药企业可基于授权许可,获得相应技术资料并在授权区域内自主完成药品的研发及安排相关生产和销售,从而获益;医药研发企业有权从制药企业收取授权许可费用,该费用包括固定对价和基于制药企业后续研发或销售情况的可变对价。在上述合作安排中,医药研发企业向制药企业转移了可单独区分的知识产权许可控制权并收取对价,且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医药研发企业日常活动的产出,因此医药研发企业和制药企业就前述授权许可事项构成客户合同关系,医药研发企业应根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就其提供的授权许可事项确认收入。

5-3 履约完毕后减让合同对价的会计处理

合同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可变对价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是可变的,企业应当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履约完毕且确认应收款项后与客户重新协商减让合同对价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处理意见如下:

公司履约完毕、确认应收款项并按规定恰当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后,再与客户约定调减合同对价,导致已确认的应收款项余额减少的情形下,若合同对价减让与公司转让商品等具体履约活动相关(例如因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履约瑕疵、合同标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调减合同对价),或合同对价减让符合行业惯例或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应进一步结合合同具体约定将其作为销售合同变更或可变对价重新估计进行会计处理。若双方因履约活动之外的原因调整合同对价,且相关合同对价减让符合债务重组定义,则应作为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

5-4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后续变动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应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不能在客户能够使用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之前确认收入。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后续变动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处理意见如下:

公司应分析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后续变动是否重新形成一项新授权合同,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例如,公司对其客户授予一段期限内的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并一次性收取固定特许权使用费后,在原许可期限到期前,公司又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客户就延长知识产权授予期限达成新的约定。前述情况下,客户最早在延长期限开始时才主导使用该知识产权许可并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公司应将延长授予期限视为一项新授权合同,并按照收入准则有关规定在延长期限开始时点确认延期收入,而非新约定达成时点。

5-5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是否应考虑信用保险

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针对债权组合投保的信用保险合同是否可以在计量单项债权的预期信用损失时予以考虑,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处理意见如下:

公司针对债权组合购买了信用保险,该组合内各项债权共享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赔付金额上限或免赔金额,或者基于组合情况获得保险赔偿。由于组合中不同债权的潜在赔付金额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该信用保险合同不应被认定为单项债权的合同条款组成部分,在计量单项债权的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得考虑该保险合同的影响。对于此类信用保险合同,公司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有关规定,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保险理赔款项且相关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资产。

5-6 直接支付给联营企业的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投资方对于联营企业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与联营企业控股股东约定的直接支付给联营企业的业绩补偿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处理意见如下:

公司投资联营企业时与联营企业控股股东约定了业绩补偿款项,相关业绩补偿将由联营企业控股股东直接支付给联营企业,公司无法直接取得业绩补偿。在此交易安排下,公司不具有取得业绩补偿款项的合同权利,不得对该业绩补偿协议确认金融资产。联营企业对于可能收取的业绩补偿款项,视同控股股东对联营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有关规定,在基本确定可以收到时,将相关业绩补偿款项计入所有者权益。公司在对联营企业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对应确认联营企业前述权益变动所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5-7 处置或视同处置子公司时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母公司处置子公司,失去对子公司的控制后,不应继续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处置或视同处置子公司时对前期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处理意见如下:

对于投资方与原子公司之间发生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因处置或视同处置原子公司,相关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已得以实现,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投资方应将其计入当期处置子公司损益,同时相应调整投资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5-8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初始单独确认一项负债时,若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并产生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判断该暂时性差异是否满足递延所得税负债豁免确认条件,即不是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除企业合并或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外,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交易或事项按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递延所得税影响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对于是否应确认发行可转换债券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处理意见如下:

公司在发行并初始确认可转换债券时,若该可转换债券作为复合金融工具、其金融负债成分的计税基础等于债券票面金额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实际来自于可转换债券中的权益工具成分,不满足递延所得税负债豁免确认条件,因此公司应就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其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

后续计量时,随着可转换债券金融负债成分相关折价的摊销,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

的说明

为持续完善资本市场会计监管规则体系,推动资本市场经营主体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近期市场反映较多的会计实务问题进行梳理,研究起草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号》(下称《会计类第5号》)。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会计信息是资本市场关键基础性信息,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科学决策至关重要。会计准则是会计信息生成的基本依据,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会计准则,对于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尤为关键。近年来,资本市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对经营主体准确理解并一致有效执行会计准则提出了挑战。

为加强制度供给、明确监管要求,防范经营主体利用会计准则专业判断空间实施财务造假,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及时收集整理了近期市场反映较为集中的会计问题,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了《会计类第5号》。

二、功能定位与主要内容

《会计类第5号》并非对会计准则的解释或补充规定,而是在准则规定范畴内针对资本市场具体交易事项如何执行会计准- 1则予以指导,旨在促进会计准则在资本市场的一致有效执行。《会计类第5号》共涉及收入、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等8个具体问题。每项具体指引包括三部分内容:交易事项背景及具体的会计问题、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问题适用会计准则的意见或监管口径。

下一步,我会将密切关注《会计类第5号》的执行情况,并根据资本市场会计监管最新实践,指导各类经营主体恰当执行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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