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5
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的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8月2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5年8月2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证明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4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核查,上述42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行为均发生在激励对象本人知晓本次激励计划之前,系其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进行股票交易;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自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4
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工路15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胡嘉洳女士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吕新民、独立董事沈梦晖、张彦周、杨柳勇因个人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王洪祥因个人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卢莎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石理善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3均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伟一、汤颖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