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0 证券简称:达安基因 公告编号:2025-050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至2025年9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公司一楼讲学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韦典含女士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23人,代表股份461,356,9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8732%。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443,908,9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6299%。具体如下:
股东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表:朱琬瑜女士,代表公司股份233,391,995股
股东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代表:胡腾女士,代表公司股份140,344,607股
股东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朱琬瑜女士,代表公司股份70,172,302股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20人,代表股份17,448,0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43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20人,代表股份17,448,0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4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0,940,5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7422%;反对10,217,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2148%;弃权198,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61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004%;反对10,217,99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625%;弃权198,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71%。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451,794,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74%;反对9,310,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0181%;弃权251,4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85,73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1956%;反对9,310,78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3630%;弃权251,4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1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451,805,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97%;反对9,312,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0184%;弃权239,2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96,62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2580%;反对9,312,08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3705%;弃权239,2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15%。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罗永丰先生、黄美琪女士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5日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8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5年8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5.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8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4:30在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一楼讲学厅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韦典含主持。
3.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3,908,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29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448,0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448,0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23名,代表股份461,356,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73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情况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50,940,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22%;反对10,217,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48%;弃权198,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31,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04%;反对10,217,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625%;弃权198,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2.01《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451,794,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74%;反对9,310,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81%;弃权251,4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85,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956%;反对9,310,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630%;弃权251,4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2《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451,805,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97%;反对9,312,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84%;弃权239,2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96,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580%;反对9,312,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05%;弃权239,2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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